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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供应合同_混凝土供应合同模板

篇一:商砼供应合同

成都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CJW—96—10)

成 都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成 都 市 工 商 局制定

年月日

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向乙方订购,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1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而且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1.2本工作:指本合同中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1.3本合同:指甲乙两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1.4货物: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委托乙方购买的材料。 1.5货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二、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总量:

3.1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范围为本工程部分建设工程所用之混凝土,供应总量约立方米,预计合人民币约元。

四、数量及基本单价:

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数量及基本单价清单如下表:

基本单价:以C30为基准,每下降一个等级(5Mpa),单价减少10元;每增加一个等级(5Mpa),单价增加10元。C35以上,每增加一个等级(5Mpa),单价增加15元。 4.1.1该单价含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费。

4.1.2 该单价不含抗渗砼用防水剂、收缩补偿砼的膨胀剂、纤维或有其它特殊要求需使用的材料费用,以上材料由乙方代购。抗渗砼的抗渗等级≤P8,则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 18 元/m3 ,抗渗等级>P8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25元/m3 ;收缩补偿砼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元/m3 ;纤维混凝土则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 20 元/m3 ;细石砼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m3。

4.1.3若甲方需用汽车泵供应混凝土,则单价另加元/m3 ,且单次不足80方按80方计算。 4.1.4不论电动泵送与非泵送,均执行上述单价。若甲方提供电泵,则以每方8元的单价扣除该泵的泵送量产值。

4.1.5水泥用量按执行,水泥由

4.1.6供应时间:从 年月

4.1.7凡不属乙方原因影响,在超过供应终止时限以后,还需要继续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其基本单价另行商议。

4.1.8预拌(商品)超过供应期混凝土的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5%以上时,其基本单价须双方协商进行调整。本条所称主要材料包括: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材料。(参照成都市场主导价)

4.1.9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停工,甲方应在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已完成混凝土量的货款。

五、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

5.1本条所称结算指乙方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 5.2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办法:

5.2.1按施工图纸结算。主体工程部分,按施工图纸计算体积。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预(决)算规则及图纸结算(商品)混凝土量(如修改设计,按修改后的图纸计算),乙方可预先派人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槽。由于甲方原因爆模、结构部位超高、超厚引起的混凝土超量损失由甲方指定专人办理签证,并进入决算。高、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或抗渗混凝土与非抗渗混凝土发生串换时,以乙方的高等级混凝土、抗渗混凝土搅拌量结算(总量控制在图算范围内)。同时不计损耗,不扣除钢筋体积。

护壁桩、基础挖孔桩、换土、护壁、垫层、塔机基础、防水保护层、地坪等主体以外的零星预拌(商品)混凝土按供货量结算。供货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后的混凝土供货单中所记载立方数之和来计算。甲方可随时抽查,单次以三车的平均数为依据,若低于配制容重则当批次砼按抽查数据结算。

5.2.2本合同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以月结方式付款。当乙方供应量达到1000方后,每月25日乙方将上月的混凝土供应量上报甲方,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以上工程量,并按当月产值的60%付给乙方工程款。乙方不提供发票。

5.2.3主体工程断水后一个月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所有结算手续,两个月内甲方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超过付款时间应支付乙方1%/天的滞纳金。

6.1。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结算、对帐单、付款协议等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

6.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

6.3如果由甲方提供水泥,由甲方及时通知水泥供应商将所需要的水泥按时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6.4甲方必须具备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基本条件,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提供保证混凝土正常运行的电力电源以及照明、用水及冲洗设备等设施。

6.5制订并执行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协调乙方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6.6根据《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文件规定,甲方应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甲方负责在货物供应前组织乙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议,在全面细致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6.7甲方应设专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且该专人在混凝土运输全过程中应保证在场,甲方现场所配备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的需要,需泵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清洗泵送管道及混凝土泵的进场就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周边城管、交通及其他相关事宜。如遇堵管,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排堵,以便工程顺利进行。

6.8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擅自掺入外加剂 、生水等引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9乙方按甲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要求,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到位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若甲方未能及时组织浇捣,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6.10浇捣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甲方应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加强养护工作,如养护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11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正常供应中,如因特殊原因,甲方需临时性停供或更改供应计划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12甲方应及时提供给乙方一套完整的本工程结构施工图和各种设计更改通知单等有关资料,配合乙方查阅各种现场签证单。

6.13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

6.14在政府规定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时,甲方须保证为乙方预留足够的施工时间,以确保乙方浇筑完毕。

6.15乙方不承担本工程的其它摊派费用(如清洁费、清洗费、施工道路建设费等)。

七、乙方责任:

7.1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超过乙方企业资质等级允许范围以外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事先经市建委批准后,方能生产供应。

7.2乙方应按规范及合同的要求,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在预拌(商品)

篇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结构类型:

3、工程地点:

4、运输距离: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或附件二。

第三条 供货质量和数量的确认

1、乙方供应甲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执行现行有效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规程》(DB11/385)、《预拌商品混凝土》(GB/T14902)、《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和其他相关标准及本合同约定。

2、甲方应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表观质量、数量及浇筑时间等

内容进行确认,并在随车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验收。

3、甲方如对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疑义,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经核实后,双方应

以书面形式确认供货数量。对施工浇筑过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跑模、涨模、尾车申要预拌商品混凝土数量不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

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过大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 24 小

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施工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除本条第3款约定部位外)采用下列第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

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含损耗)办理价款结算,

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 四川2009清单计价定额 /达州信息价 计价标准。在供

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

商。

3、对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时设施和其他非主体结构和二

次结构等部位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砂浆)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人员 验收签认的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进行价款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或甲方单方面停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

土时,甲方应自停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之日起 1 个月内付清所欠全部价款。

第五条 双方其他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款结算手续并支付乙方价款。

(2)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出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所需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方式,浇筑时间准确至小时,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并作为每次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依据。如临时停工或变更计划单内容,甲方应在计划供应的3小时前通知乙方。单批混凝土在供应结束时,如出现实际使用量小于电话通知或计划单单上的方量时,均按通知方量作为结算方量。

(3)甲方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合理合法安排施工进度,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并应提供充分的安全作业环境和通行条件,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安排必要的冲洗设

备和场地,确保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4)甲方应负责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设施。作业现场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均由甲方协调解决。

(5)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6)甲方应遵守国家、四川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和养护,不得自行添加水、混凝土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7)甲方应保证施工时间准确,工地卸料及时(在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1.5小时内卸完),乙方将商品混凝土供至现场后20分钟内,甲方查验乙方的有关资料后应按GB/T50082-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实验方法标准》对混凝土的坍落度等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及时组织浇筑,若因超时混凝土发生质量问题,甲方自负。

(8)甲方开发、建设所需的一切预拌商品混凝土只能在乙方处购买,不可变更供货单位。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2)以发货单载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作为结算依据的,乙方接受甲方随机抽检所载明预拌商品混凝土数量、质量的真实性。

(3)乙方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混凝土浇筑安全交底。

(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5)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6)如因乙方设备、水、电等原因,不能按甲方计划要求时间供应混凝土,乙方应在供应时间3小时前通知甲方,如未通知并且不能按时供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乙方须提前 5 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乙方可暂停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价款,直至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可暂留相关预拌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乙方3‰的滞纳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经确认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乙方义务第(1)款之规定时,甲方可变更供货单位,乙方不收取违约金。

(2)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由乙方混凝土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3)按本合同第四条2项第(1)款结算价款的,若甲方随机抽查经双方确认出现供货数量不足时,按处理。

(4)其他:

篇三:混凝土供货协议

混凝土供货协议

编号:

需方:河南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因建设需要,向乙方购买商品混凝土,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结算价格和结算量:1、产品的总数量根据甲方需求,结算量按实际发、送货单(磅单)结算。

2、砼结算价格按建设单位结算价为准,运输费用按建设单位结算价格为准。泵送费用按建

设单位结算价格,防冻、减水等外加剂价格按照建设单位结算价格为准。(税后)

二、 质量及供货要求乙方制作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必须符合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供应的砼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

工规范的要 求,如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由此所影响的工程

进度,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条款由乙方负责承担,并应根据甲方施工进度 需要, 编制砼供应计划,加强调整,确保连续均匀供料。甲方需要砼在 100m3 以上时提前两天电

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及时供货,在 100m3 以内乙方应随叫随到。若因其他单位需要供货或乙方设备在维修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供货时,必须在同行中另行联

系一家单位为甲方供货,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当月款项中直接扣除。 甲方在现场派专人负责验收货物及签收回单,并在每张回单上签字时注明本车浇捣时间。每

次浇捣临近结束时,甲方提 前一小时与乙方调度联系还所需砼数量。如乙方为甲方供货中,

由甲方造成某原因,一切经济质量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 交货期限: 具体时间由甲方指定人员提前 24 小时电话告知乙方,并填写砼申请单,注明:标号、数量、塌落度等技术参数。乙方按甲方要求 的到场时间进行开罐供货。

四、 交货方式及地点: 乙方按甲方通知运抵(甲方的) 数量的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五、 数量的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交货数量以乙方开具的每车数量并由甲方人员在乙方

《混凝土运输记录单》及《混凝土发、送货单》上签字后作为甲、乙双方混凝土数量结算依据;如甲方对到货数量表示异议,可当场进行检验或过磅,检验时发现 数量短缺则之前砼

均按短缺比例扣除,否则一经卸料即表示甲方无异议。

六、 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每月 25 日之后到下月月初之前的期限内对帐一次,进度款按

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比例进行支付(首次付款须待现场砼试件强度报告单出来,进度款价格暂按当季度白皮书价格下浮10%),余下部分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付清。

七、 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

(1) 现场交货检验工作,由甲方负责,由甲方按规定进行砼坍落度测试,坍落度损失值在±20mm,如坍落度偏小不能正常浇筑,则由乙方无偿进行采取措施,严禁加水,如果坍落度偏差太大甲方则拒收,该车混凝土乙方无理由退回。 (2) 因甲方原因造成混凝土施工等质量不合格,由甲方自负。 (3)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符合乙方的操作要求(具备罐车、泵车通行 及就位条件,并提供照明条件及水源) ; (4) 混凝土到场后,甲方安排人员签收。

2、乙方责任: (1) 乙方混凝土加工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要求;混凝土级配 单等相关资料必须在交货期限电话通知后 12 小时前送到施工现场指定人 员。 (2) 产品出厂前检验工作由乙方承担。 (3) 因乙方原因(混凝土抗压、抗折评定结果不合格)造成混凝土产 品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所有经济损失。 (4) 在浇筑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如出现因停货(不可抗力因 素:例如重大交通事故、突然停电、大风等导致停货除外)而发生的损失 由乙方负责(损失视现场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 。

(5) 乙方负责车辆清洗和运输路途中的一切相关事宜。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供应混凝土,造成甲方工期损失的,乙方向甲方赔偿。

九、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 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其他: 1、本协议未详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处理。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价款付清、产品 经检验合格后自然终止。

甲方(章) : 代表: 日期:2012年 月 日

乙方(章) : 代表: 日期:2012年 月 日

协议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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