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对本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由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或教研组须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外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4.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同意一名教师每学期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学习的老师凭上级文件通知先到教务处,由主任登记签字,然后报校长审核。教科室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3.请假。外出学习的教师在校长审核同意后,自行安排好功课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将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电子稿)上传学校网站,必要时向教研组或学校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活动,可推荐一人主讲。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校长签字后,再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
或提前离开。
3.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4.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山东省垦利实验中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切实增强学习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达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出学习培训事项的确定
外出学习和培训以上级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审核后决定外出学习培训事项。
三、学习培训对象的确定
(一)学校优先派遣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虚心好学,具有骨干带动作用、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教研活动的教师参加外出学习培训。
(二)派出的人员以及人数由校长签字确定,由分管校长通知相关级部妥善安排好外出教师的课务。
(三)同级别的学习培训,外出学习人员不重复外派 ,旨在让更多的教师有外出深造的机会。
三、具体要求
(一)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确定后,教科室负责填写好《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要带着问题出去,在学习培训中主动求得专家或优秀教师的解答和指点。
(三)教师学习时要端正学习培训态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纪律,认真领会上级领导或专家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笔记或听
课记录。如外出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因不遵守学习培训相关纪律或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培训部门通报批评的,学校将不予报销学习培训费用,并取消今后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
(四)外出听课观摩结束后,听课教师必须上一节汇报课;外出听取专家讲座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要举办一次专题讲座,达到外出学习成果的共享。参加两类学习的老师,都要认真整理学习收获,形成内容详实的心得体会(不少于2000字)。以上活动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交学校教科室存档。
(五)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期间,经学校同意后购买的有关资料,在学习培训结束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将相关资料移交学校图书室或阅览室。
(六)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按本制度要求完成学习培训的相关工作,经教科室确认后,报分管校长审核,办理学习费用报销凭证。学习归来后需将有分管校长签字的通知复印件和报销单据复印件以及在培训所在地的留影(画面内容含:活动名称、本校参训人员等信息)电子版交教科室存档。
四、附则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上级教研部门在我县组织各类培训、教研活动时学校组织教师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
山东省垦利实验中学
2015年7月
篇三:学校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教师继续学习和业务能力提高的需要,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满足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全面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我校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师和管理人员,经年级组或教研组推荐,相关处室同意,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学习。
1.省、市、区、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2.在省、市、区教学竞赛中获奖教师(主要参考近三年)。
3.校内教学或德育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抽样分多次排年级前茅;中、高考学科成绩突出;区调研考试成绩突出;评为校、区、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工作先进个人等)
4.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统考学科教师优先原则或获奖等次高者优先原则。
5.与学习内容有关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
6.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领导指定人员(领导批文)
二、审批程序
1.市内学习
分管处室领导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省内学习
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
3.省外学习
分管校长同意,1-3人由校长、书记批准,集体由校长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外出学习,先出示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签署意见———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书记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费用报销
参照《学校教师因公外出、因公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四、课程处理
1—2天时间自行调好课,并教务处备案。
3天以上由教务处安排代课,代课费用参照相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