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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XX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第一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一条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红色)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XX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4.
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
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6.
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8.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11.
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12.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
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2.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3.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4.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5.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6.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7.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四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五条
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处方权审批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第六条
医院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七条
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八条
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三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
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医院制定药品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五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七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麻黄碱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第四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二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资格在药剂科备案。药师签名式样要在医院留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第二十五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六条
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八条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1.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2.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3.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4.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本院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要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师处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第三十四条
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三十五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7年
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