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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管理办法

篇一:跨境电商政策基础资料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等多项与跨境电商相关政策的出台

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梳理

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跨境交易额达2.1万亿元,同比增长为33.1%,增速远高于同期外贸增速;201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达到3.1万亿元,同比增长31.3%;预计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将增长至6.5万亿元,年增速超30%。

随着市场的发展,中国跨境电商整体行业的系统化、规范化迫在眉睫。同时,由于跨境电商的特殊性,国际关系、整个跨境国际贸易固有的利益结构都会影响到跨境电商市场的发展。在此大环境下,政策的支持和政策的完善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0年以来,跨境电商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积极完善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截止目前,国家已批准上海、重庆、义乌、哈尔滨等14个城市成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 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推出系列政策,从信息、支付、清算、物流、保税等多方面支持、监督跨境电商行业,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和逐渐规范。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

2012年底,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18号),批准同意上

海、杭州、郑州、宁波、重庆五个城市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2012年12月,海关总署在郑州召开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标志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

2014年1月,深圳、苏州、青岛、长沙、平潭、银川、牡丹江、哈尔滨、西安9个城市成为第二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

通过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子商务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能够解决制约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另外,通过这些城市试点工作总结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涉及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标准规范,有效促进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截至目前,共有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广州、深圳前海等7地获得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资格。上海自贸区内的跨境通、宁波的跨境购、郑州的E贸易、重庆的爱购保税等,都是在试点基础上,利用保税区支持政策成立的跨境电子购物平台。

2014年5月7日,杭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出口加工区正式启动,22个项目正式签约入驻,首批进口货物顺利通关。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9号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出口大量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因此,这部分出口无法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按照现行体制,出口企业应在产地对法检商品进行报检,并交纳一定费用。而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具有来源地广泛、批次多、批量小、单件金额低等特点,很难按照要求在产地进行报检。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目前,由于电子商务出口尚未列入海关货物贸易监管与统计,海关系统的报关主体为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出口企业难以进行外汇核销和货款收付。《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

监管。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目前,我银行业与国际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力度不够,加上我支付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导致本土支付企业的跨境结算服务能力较弱,尚未被海外买家普遍采用,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支付服务企业极少。新政策下,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可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同时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目前,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然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原则上,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退税政策,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于近期制订并公布。

六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损害我企业声誉,也对我产品国际形象

带来负面影响。同时,相关法规、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执法部门对上述行为的应对办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亟待建立。《意见》出台后,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试点城市业务资格限定。目前,国家海关总署明确可以做跨境电商进口试点的城市共6个,分别为郑州、杭州、宁波、上海、重庆、广州。只有上述6个城市拥有跨境电商进口试点的资格,其他获批的试点城市都只有出口试点的资格。在各大试点城市中,申报的模式分别为:上海:申报试点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宁波:申报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杭州:与上海一样申报三种模式;郑州:申报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网购保税出口模式;重庆和广州:申报试点四种模式,最齐全。

篇二: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出库管理办法

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正常货物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已上架商品如需以货物形式实际出库,应在“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系统”的“库存转出”模块进行转出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第二条 各仓库须将要转出的货物移至理货区后,再发送“申请”。经办关员对“申请”进行审核。

第三条 在非工作时间不进行审核“申请”。大型促销活动,可以另向海关申请加班审核;

第四条 对于未审核通过的“申请”,仓库不得将其货物出库。

第二章 需销毁货物出库管理办法

第五条 跨境货物因检测不合格、商品过保质期等原因无法内销且无法退运时,货物应该由货主负责销毁。

第六条 货物销毁应按照海关规定进行备案申请,需求材料如下: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海关提供格式)及销毁处置方案

(二)无法内销和退运的情况说明;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和企业与该销毁单位的销毁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在提交以上书面资料的同时,应在“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智能化系统”中的“仓储业务-特殊业务备案-普通仓储货物销毁备案”模块中提交申请。

第八条 海关接受企业提交材料后,按流程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通知企业及时销毁,企业在销毁货物出库时应通知海关,由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海关将予以重点审核,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过程:

(一)销毁货物数额较大的;

(二)企业频繁申报销毁处置的;

(三)海关认为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

第十条 企业应对销毁货物装卸、销毁等过程进行全程摄像。销毁完成后,企业应将销毁录像刻录成光盘和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销毁证明一起交海关存档。

第十一条 海关在收到销毁证明等资料后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篇三:质检总局: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

质检总局: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

华农百灵据最新消息:质检总局网站14日发布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要求构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意见提出,要顺应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态势新要求,按照加快发展与完善管理相结合、有效监管与便利进出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创新,主动作为,着力解决现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不适应、不协调问题,加快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体制机制。

意见强调,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风险评估,制定重点商品和重点项目监管清单,不断建立完善质量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项目,通过现场查验、抽样检测和监督抽查等,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对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风险通报、停止销售、强制召回、退运销毁等措施,保障质量安全。

意见提出,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此外,意见提到,除以下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外,全面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

(四)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电商商品,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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