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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篇一:北京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媒体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哪些途径能取得北京户口 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北京将会及时出台积分落户制度。最新统计数据指出,截至2013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02.7万人。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安全感。“黑市”上,北京户口甚至是一种待价而沽的商品。

新京报记者归纳发现,近年来,北京市出台的一些便民政策已覆盖非京籍人口,如生育险等。然而,虽然部分政策待遇的户籍藩篱在逐渐模糊,但“北京户口”的附加值依然能够延伸至各个民生角落。

哪些途径能取得北京户口?

1.新生儿

目前北京新增户籍最多的情况。父母一方为京籍,就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2.高端人才

3.应届毕业生

4.有条件投靠者

夫妻投靠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需满10年;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则要求:申请人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申请人在外省、市(县)无子女。

5.劳模等

今年相关部门规定,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此前,有在京见义勇为人员也获得过北京市户口。

6.商人

为北京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北京落户。

7.其他人员

通过公务员考试;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就有机会获得北京户口。

北京户口的“附加值”

养老

目前,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户籍限制的,但退休之后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对于能否在京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在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外埠户口、在北京市工作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在北京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还可以像京籍人员一样,在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教育

北京户籍的孩子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在京参加中高考,报考各类高校也不受限制。而非京籍适龄儿童,入学需要审核“五证”,即法定监护人务工证、实际住所居住证、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此外,一些区县还出台了各自细则,审核条件可能比“五证”更多。

高考方面,以往非京籍学生需要回老家参加高考。今年起,北京异地高考初步“破冰”—允许符合条件的异地考生,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但仅限于报考高职。据媒体报道,从实际报考情况看,最终获得在京高考资格的考生,占北京随迁子女总数

的比例仍然偏小。

住房

在房地产调控方面,和购车限制类似,是否拥有北京户口都需要遵守北京的限购政策。不过,北京市户口的成年单身人士只要在北京未拥有住房,就可购买一套住房,“有房没房”是唯一门槛。

没有北京户口的无房人士,则需要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购买一套住房。

而且,北京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以买两套房子,非京籍只能购买一套。此外,目前在京的保障性住房,除了公租房,其他只对北京市户籍放开,未对非京籍开放。公租房方面,也仅有个别区县对非京籍开放。

购车

目前北京实施严格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在购车方面都需要摇号。不过,拥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名下无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即可参加摇号。而没有北京户口则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比如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其他保障

●医疗保障

只要是在京工作的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医保,医保待遇和是否拥有北京户口无关。但是,对于学生儿童、无保障老年人、无业居民等群体,北京市将其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针对的只是北京市户籍人员。

●低保

对于低收入群体,北京目前的低保政策针对的也是持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如果是外地户籍居民申请低保,必须还要满足同京籍居民结婚后并在北京市定居半年以上等条件。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温薷篇二:2015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2015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20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的7月30日,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0个出台了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设定的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山西等地明确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

山西、广西、四川、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新疆自治区的条件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北京将推积分落户政策

7月23日上午,北京市举行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透露,北京市将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这项工作的完成时限锁定在今年12月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68.9万人,人口规模调控和布局调整面临双重压力,到2020年,北京市将常住人口力争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其中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0年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

广州8月起积分入户 指标升至5000个

户籍制度改革,北上广是深水区。广州从2011年起实施积分制入户以来,每年的指标均为3000个,而今年有了大幅增加。7月22日,广州市政府通报,从8月起接受2015年的积分入户申请。今年的积分入户指标有5000个,其中有500个指标被限定于民办学校教师入户。 据了解,本轮积分入户人员的年龄结构将会更加优化,20岁到35岁之间的人员将会从目前的68%增加到72%,而吸纳的紧缺工种人才也会更加多。

据介绍,今年的指标对专业技术和紧缺工种的覆盖范围由74类增加到86类,像动 画绘制员、执业药师等紧缺工种都是新纳入的行当。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2014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不少省份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

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

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

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20个省区普遍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从已颁布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地区情况看,申办门槛、附加条件和可享受权益并不相同。篇三: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力工程系电气1113班毛振磊

摘要: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关键词 :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现状调查;建议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这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户籍制度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特征,由此产生了与户籍相关的“居住”和“暂住”等概念,事实上造成城乡之间、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

2011年1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城乡一体化蓝皮书: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表示,2003年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入高速发展期并具有起步晚、波动大、复苏慢、推进快等鲜明特点。

一、 户籍制度改革大事记

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

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2010年5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全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共11个领域。通知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2010年6月6日,新华社播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该规划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

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2011年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同海内外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201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人口流动迁移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2011年6月8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载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划范围为全国陆地国土空间以及内水和领海(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规划》按开发方式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规定“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间是2020年。

二、 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近年来,中国许多地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户籍制度改革,尤其是2008年以来,各地改革加速推进。

【北京】2009年12月11日,53名农民工被授予北京市首批优秀农民工称号,其中30人为外地来京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如获得全国劳模称号,或取得高级工、高级技师职称的,根据本人意愿,有望在北京落户。

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总数为1972万人,已经突破了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的到2020年北京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800万人的目标,更大大突破了北京十一五规划末常住人口1625万人的控制目标。2010年7月2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一揽子建议,建议在合理调控城市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结构的分析研究,对那些已经在京拥有合法所有权住房、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研究采取新的户籍管理模式,让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北京。2010年8月2日,北京市政府公布《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首次明确提出:为适应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要求,北京将逐步推行京津冀地区互认的高层次人才户籍自由流动制度。

2011年1月21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批准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努力遏制人口无序过快增长,实行户籍指标调控,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序疏解中心城人口。3月15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磊表示,长期以来,北京外

来人口或者常住非北京户口的人口对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他们是北京城市大家庭中的一分子。在“十二五”期间,北京将继续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让所有的北京人都享受发展成果。

2011年3月24日,正式公布实施的《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全面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在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面,将探索开展市属高校本科自主招生试点,还将推进高考报名社会化试点等。2011年,9类非京籍的考生可在京考高中,这9类学生中未包括流动人口子女。3月31日,北京教育考试院出台《北京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北京市此次确定高考加分10分的照顾对象包括7类人员,其中包括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和少数民族考生;可获得20分加分的考生包括11类人员。

2011年4月13日,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在北京市2011年卫生工作会议上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医改的重点将是难度最大的公立医院改革,将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三步推进。

2011年5月5日,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北京市常住人口为1961.2万人,十年间平均每年增加60.4万人。外省、市来京人员704.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5.9%。人口受教育的程度处于全国领先。北京市教委发布的2011年小升初政策,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京借读所需提供的证明将从往年的“五证”减少为“两证”。

篇二: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 来源: 北京日报2016-08-11 10:16:0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6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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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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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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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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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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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最新户籍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户籍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证》制发管理、《暂住证》制发管理、《边境通行证》签发管理以及门牌楼牌制作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群众工作统领警务工作”的指示要求,2011年,人口系统紧密围绕自身职能,以“三项重点”工作为基础,认真开展调研,继续公开完善户政窗口工作,不断创新户政管理机制,逐步增强服务社会、服务民生能力。

(一)承诺并实现28项行政办事事项立即就办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于人口出生登记、死亡注销登记、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服兵役户口注销登记、迁往市外、市内他所迁入登记、市外迁入登记、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恢复户口、“办理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入户登记”、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的户口恢复、退学在京入户、退兵在京入户、分户、小城镇户口迁移、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户口主项变更16项行政办事事项,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二是依据《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市人事局批准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创业申请在京入户的,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三是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颁布发<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等规定,对于“民政部复退司、国务院军转办、市民政局复退办、市军转办批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京入户”、市民政局双退办批准离退休军人在京入户、随军家属在京落户三项行政办事事项,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四是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入户手续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分配在京入户、市属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在京入户、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批准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创业申请在京入户三项行政办事事项,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五是依据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贯彻<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关于印发<各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对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市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

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等五项行政办事事项,手续齐全立即就办。

(二)承诺并实现5项行政办事事项办理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对于公民民族、姓名、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三项行政事项办理,手续齐全实现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二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群众直系亲属投靠办理农转非的,手续齐全实现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三是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口管理制度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对于本市小城镇农民转为居民的,手续齐全实现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三)承诺并实现其他5项行政办事事项办理不超过法定办理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户口审批工作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在京入户、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门牌楼牌设置或变更、直系亲属投靠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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