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园钢筋》(GB 1499.1-2008)
《安全带》(GB 6095-2009)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20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1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 5106-1999)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0-2007)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
《±800kV及以下直流输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5234-2010 )
《±800kV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5235-2010)
《±800kV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236-2010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1版)》(电力工程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13)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 5205-201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201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
《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2014版)
《国家电网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2014版)
《国家电网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2014版)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工〔2003〕153号)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5〕534号)
《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安全〔2007〕25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等7个指导文件的通知》(基建质量〔2007〕89 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8〕891号)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基建安全〔2009〕233号)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09〕575号)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监督若干重点要求〉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9〕998号)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国家电网基建〔2010〕19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数码照片采集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基建质量〔2010〕322 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的决定》(国家电网基建
[2011]1515号)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施工方法》(基建质量〔2011〕78号)
《转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12〕110号)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
《国家电网公司深化标准工艺应用及创优工作重点措施》(基建质量〔2012〕20号)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2〕230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国家电网生〔2012〕352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13〕1001号)
《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新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的通知》(基建安质〔2013〕235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修订版)(国家电网安质〔2013〕 945 号)
《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施工分包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基建安质〔2014〕1号)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Q/GDW1225-2014)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Q/GDW 122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网(安监3)15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国网(基建/1)9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11-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1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13-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14-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15-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17-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4-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5-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76-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78-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79-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1-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2-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5-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7-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8-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竞赛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9-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90-2015)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专业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91-2015) 《关于加强直流工程依法合规建设管理的十二项规定》直流计划〔2013〕339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直流线路〔2012〕177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设计监理工作纲要(试行)》直流线路〔2012〕196号 《提升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直流线路〔2012〕199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尾工管理办法(试行)》直流线路〔2012〕202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及要点》直流线路〔2012〕203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标准化开工管理办法(试行)》直流线路〔2012〕205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直流线路〔2012〕207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总体策划(试行)》直流线路〔2012〕208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创优总体策划(试行)》直流线路〔2012〕210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总体策划(试行)》直流线路〔2012〕212号
《国家电网公司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大纲(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大纲(试行)直流线路〔2013〕14号
《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30项强制性管控措施》直流线路〔2013〕268号
《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同进同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直流线路〔2013〕269号
《国家电网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安全监督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直流线路 (2015) 17号
《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现场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专项措施(试行)》直流线路〔2015〕71号
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工程设计变更
设备、材料的产品技术协议及说明书等
设备、材料的产品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及说明书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鉴定书、使用手册等
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监理服务大纲》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安全工作规定等
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如有)
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规章制度等
篇二: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本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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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nslated & Compiled by John Jiang & Hey Liu
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第二章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Article 1 Purpose This Law is formulat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to safeguard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to promot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rticle 2 Definition of Contract; Exclusions For purposes of this Law, 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with equal standing, 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altering, or discharging a relationship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An agreement concerning any personal relationship such as marriage, adoption, guardianship, etc. shall be governed by other applicable laws.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Article 3 Equal Standing of Parties Contract parties enjoy equal legal standing and neither party may impose its will on the other party.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Article 4 Right to Enter into Contract Voluntarily A party is entitled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voluntarily under the law, and no entity or individual may unlawfully interfere with such right.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Article 5 Fairness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n prescribing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Article 6 Good Faith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obligations.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rticle 7 Legality In concluding or perform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well as observe social ethics, and may not disrupt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or harm the public interests.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Article 8 Binding Effect; Legal Protection A lawfully formed contract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The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neither party may arbitrarily amend or terminate the contract.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A lawfully formed contract is protected by law.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Chapter Two: Formation of Contracts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rticle 9 Capacity; Contract through Agent In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 the parties shall have the appropriate capacities for civil rights and civil acts.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A party may appoint an agent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on its behalf under the law.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Article 10 Forms of Contract; Writing Requirement A contract may be made in a writing, in an oral conversation, as well as in any other form.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ing if a relevant law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so requires. A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ing if the parties have so agreed.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Article 11 Definition of Writing A writing means a memorandum of contract, letter or electronic message (including telegram, telex, facsimile, electronic data exchange and electronic mail), etc. which is capable of expressing its contents in a tangible form.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Article 12 Terms of Contract The terms of a contract shall be prescribed by the parties, and general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i) names of the parties and the domiciles thereof;
(二)标的;
(ii) subject matter;
(三)数量;
(iii) quantity;
(四)质量;
(iv) quality;
(五)价款或者报酬;
(v) price or remuneration;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vi) time, place and method of performance;
(七)违约责任;
(vii)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viii) method of dispute resolution.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本本订立合同。
The parties may enter into a contract by referencing a model contract for the relevant contract category.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Article 13 Offer-Acceptance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by the exchange of an offer and an acceptance.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rticle 14 Definition of Offer An offer is a party's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with the other party, which shall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一)内容具体确定;
(i) Its terms are specific and definite;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ii) It indicates that upon acceptance by the offeree, the offeror will be bound thereby.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Article 15 Invitation to OfferAn invitation to offer is a party's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 to invite the other party to make an offer thereto. A delivered price list, announcement of auction, call for tender, prospectus, or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 etc. is an invitation to offer.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A commercial advertisement is deemed an offer if its content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n offer.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Article 16 Effectiveness of Offer, Offer through Electronic Message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When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by the exchange of electronic messages, if the recipient of an electronic message has designated a specific system to receive it, the time when the electronic message enters into such specific system is deemed its time of arrival; if no specific system has been designated, the time when the electronic message first enters into any of the recipient's systems is deemed its time of arrival.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rticle 17 Withdrawal of Offer An offer may be withdrawn. The notice of withdrawal shall reach the offeree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offer.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Article 18 Revocation of Offer An offer may be revoked. The notice of revocation shall reach the offeree before it has dispatched a notice of acceptance.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rticle 19 Irrevocable Offer An offer may not be revoked: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i) if it expressly indicates, whether by stating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it is irrevocable;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ii) if the offeree has reason to regard the offer as irrevocable, and has undertaken preparation for performance.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