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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篇一: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

2012-02-0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点击数量:

3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

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

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

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篇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XXX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XXX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XXX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三条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各项事务,都应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应当人人参与。

(二)制度优先原则。开展各项事务应优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应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防范和处置风险应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四条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自身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职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一直贯穿到具体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可能影响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风险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保取得既定的目标。

第六条全面风险管理必须实现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4个目标,并以此促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目标是指某个时期内打算实现或完成已确定的一项或几项重大计划。

经营目标是指为实施战略目标而在一个阶段内需要实现或完成的主要经营计划。

报告目标是指一个报告期间(通常为一个年度内)需要实现或完成的工作计划。

合规目标是指各项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可能避免不合规事件发生或由不合规事件发生所造成的风险控制在既定目标之内。

第七条为服务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4个目标,全面风险管理必须具备以下8个要素:

(一)内部环境。即:董事会有义务批准检查经营决策和重要政策,了解经营中的风险,明确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这些风险。管理层有义务实施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策略和方针;

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制度和程序,用以识别、计量和监测业务中的风险;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结构,明确相互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赋予下级的任务能得到有效执行;执行适当的内控政策,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是否完善进行监测。董事会和管理层有义务促进内部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文化,向内部各层级职员强调和宣传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所有职员都应了解各自在内部控制的作用,全面投入内控制度建设。

(二)目标设定。即:内控制度应与其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基于历史概率统计的基础上设定风险容忍度目标,合理确保发展战略与风险偏好相一致,增长、风险与回报相联系,促进董事会、管理层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事件识别。即: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办法,以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所有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价的方法和模型,对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和持续的监控。应当建立明确的内部制衡机构和实行双签有效制度,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都不得由一人独自决定。

(四)风险评估。即: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效识别和持续评价面临的各类风险,特别是对经营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重要风险。内控制度还必须随时加以修改和完善,对新的或者以前没有控制的风险进行控制。

风险管理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高质量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高素质的风险分析人员。

(五)风险对策。即: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前一机构或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下属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后一机构或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落实。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职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六)控制活动。即:内部控制应该成为日常业务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一个有效的内控制度应建立一套适当的内控结构,在业务的每一层级都有明确的内控措施,包括:高层审核、不同部门采取的内控措施;对是否遵守风险头寸进行检查,并在出现违规情况时进行监督;建立审批、授权及核实制度。为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建立适应的责任分离制度,职员不能承担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对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加以识别,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

篇三:小额贷款公司全套运营管理制度手册

一、公司基本制度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1

(二)副总经理岗位职责………………………………………….2

(三)业务管理基本制度………………………………………….3

(四)公司考核办法………………………………………………10

二、贷款业务部

(一)贷款业务部部门职责…………………………………… .18

(二)贷款业务部部经理岗位职责………………………………19

(三)贷款业务部部员工岗位职责………………………………20

(四)贷前调查制度………………………………………………21

(五)贷后管理制度………………………………………………26

三、风险管理部

(一)风险管理部部门职责………………………………………29

(二)风险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30

(三)贷款风险控制员岗位职责…………………………………31

(四)风险控制管理制度…………………………………………32

(五)责任追究制度………………………………………………36

1、贷款业务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36

2、风险管理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37

3、综合管理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38

4、稽核财务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

则………………………..38

5、贷款审批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38

(六)贷款审批制度………………………………………………40

四、稽核财务部

(一)稽核财务部部门职责………………………………………42

(二)财务总监岗位职责…………………………………………43

(三)财务管理办法………………………………………………44

(四)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制度…………………………………50

五、综合管理部

(一)综合管理部部门职责……………………………………..55

(二)综合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56

(三)综合管理部文员岗位职责……………………………… .57

六、印章管理办法………………………………………………………60

七、办公管理制

度…………………………………………….………..62

八、人事管理制度………………………………………………………68

一、公司基本制度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1. 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 拟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聘任和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

8. 管理、防范、消除经营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保证业务高质量。

9. 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担任公司的法律和财务顾问。

10.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贷款业务运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11. 着力打造高素质、守法纪、重道德的经营管理班子和业务团队。

12. 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 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相关日常事务。

2. 分管贷款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工作。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订和完善。

3. 协助总经理制订和完善贷款审批制度,对参与审批的贷款业务负责。

4. 负责贷款业务的营销管理和收贷收息管理工作。

5. 负责上级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司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发放和财务咨询服务。

第二章 贷款管理业务组织体系

第五条 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的原则。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营销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批(亦称评审)委员会。

业务营销部门承担贷款业务的开发、贷款产品的设计、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承担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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