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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篇一:机动车号牌标准

ICS 43.040.60

R 82 GA

GA 36—2014

代替 GA 3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License plates of motor vehicl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4- 01 - 24发布 2014 - 01 -2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 36-201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 ......................................................... 2

5 式样 ............................................................................... 3

6 技术要求 .......................................................................... 13

7 试验方法 .......................................................................... 19

8 检验规则 .......................................................................... 21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23

10 安装 ............................................................................. 23

11 更换 ............................................................................. 24

12 放大号 ........................................................................... 24

13 监督管理 ......................................................................... 24

14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 2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发牌机关代号 ................................................... 2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号牌效果图 ..................................................... 36

前 言

本标准的第2章、第3章、第9章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与GA36-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定义(见3.2,2007年版的3.2);

——增加了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定义(见3.3);

——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前号牌(见4.1,2007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外廓尺寸为220mm×95mm的摩托车前号牌(见2007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临时行驶车号牌式样(见5.3.5,2007年版的5.4.5);

——修改了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方式(见5.7,2007年版的5.8);

——增加了5种序号中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方式(见5.8.2,2007年版的5.9.2);

——修改了号牌的表面材料的技术要求(见6.1.2,2007年版的6.1.2);

——修改了号牌的字符和效果图的技术要求(见6.2,2007年版的6.2);

——增加了号牌的生产序列标识的技术要求(见6.3);

——删除了逆反射性能中湿状态下逆反射系数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见2007年版的6.7.2和

8.5.2);

——增加了蓝色日间颜色的色度性能要求(见6.7.2.2.1);

——修改了耐候性能、黏附性能和抗风沙性能的试验方法(见7.13、7.14和7.15,2007年版的8.12、

8.13和8.14);

——增加了半成品相关的检验规则(见8.2.2.2和8.2.2.3);

——增加号牌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修改单副号牌的包装要求(见第9章,2007年版 的第10章);

——修改了号牌的安装要求,包括摩托车类号牌的安装、固封装置、号牌架等(见第10章,2007 年版的7.1);

——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见第13章);

——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安徽省巢湖市的“Q”(见2007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湖北省襄樊市名称(见附录A);

——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西藏自治区驻四川双流的“H”和驻青海格尔木的“J”及对应注释“f”和 “g”(见2007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附录“发牌机关代号”中“O”的注释(见附录A);

——删除了附录“字样”中金属材料号牌的字符字样(见2007年版的附录B);

——删除了附录“号牌效果图”中的摩托车前号牌效果图(见2007年版的附录C)。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常州华日升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虞力英、邵咏秋、李晓东、李小武、邹永良、朱幼平、黄金、秦东炜、李坤、王旭、陆亚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A36-1992;

—— GA36-2007。

GA 36-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号牌的分类、规格、颜色、适用范围、式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更换、放大号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的制作、检验、核发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3181-1995 漆膜颜色标准

GB/T 3681-2011 塑料 自然日光气候老化、玻璃过滤后日光气候老化和菲涅耳镜加速日光气候老化的暴露试验方法

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2部分:力学性能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18284-2000 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20197-2006 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

GA 666-2006 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

GA 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NY 345.1-2005 拖拉机号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号牌 license plate of motor vehicle

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

3.2

机动车登记编号 registration number of motor vehicle

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按规则给机动车确定的编号。机动车登记编号包含:用汉字表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用英文字母表示的发牌机关代号、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序号以及用汉字表示的专用号牌简称。

篇二:12号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XX发[20XX]XX号

关于印发《XX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

经公司高管会研究,现将《XX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XX月XX日

XX公司综合部 20XX年XX月XX日印发

共印10份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调度。公司所属车辆由综合部统一调度,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专职驾驶员必须服从调派,随调随到;车辆出市境应事前报经经理批准。

2、车辆借用审批。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公司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分管副经理同意,出境还需经理同意。

3、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原则,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内外整洁卫生,维修保养及时,保持车况良好,做到小毛病自己修。更换零配件先由驾驶员提出,交综合部和分管副经理审核,每次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或二保、三保、大修的,所有维修保养费用列出审批清单后,需经公司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维修点维修。

4、费用缴交。车辆保险费等费用的缴交及车辆年检,驾驶员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办理意见,并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办理。

5、车辆加油。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专车专卡,单独使用,不得串卡使用;驾驶员凭该车专用加油卡加油,如因出差在外等特殊原因需加油的,可使用现金加油,加油发票须经用车领导、综合部主任、司机签字,加油数量列入本车辆油耗核算。驾驶员应根据油料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充油申请,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报经理批准后,由出纳统一办理

加油手续。

6、油费控制。车辆油费实行细化管理。公司车辆凭卡加油时由司机及时在《车辆用油登记表》填写加油时车辆行驶里程数、加油升数、单价、金额,并在回公司后由综合部主任签字确认。所有车辆实行油耗定额管理制度。公司计财部牵综合部每季度汇总《车辆用油情况汇总表》,对期间各辆车辆充油申请总额、加油总额、车辆行驶里程、油耗情况进行核算,考核油耗超支节约情况,并报公司分管副经理及经理。

7、行车日志。驾驶员每天应对行车情况、加油情况或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日常考核发放行车补助、安全奖励的依据。出差经综合部填写外出审批单报分管副经理和经理批准。

8、车辆停放管理。为确保车辆安全,未外出车辆一律停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方可停放在外,并应对车辆安全负责。

9、安全行车奖励。如每趟出差(单向150公里之外的县、地级市)无违章罚款处理,奖励100元/趟,省会城市奖励150元/趟,但全年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报销凭外出审批单报账。本市境内出车无违章罚款处理,奖励6元/天。按年度考核。

10、违章处理处罚。驾驶员应遵章守规,安全驾驶,如

因驾驶不当、闯红灯、违规停车、违章行车造成罚款扣分者或被交警处理处罚,驾驶员应同时承担100%的罚款;如因超速行驶罚款金额由公司承担,办理缴费手续所需费用如邮政速递费、代办手续费等由驾驶员自行负担。综合部在收到罚款单后的半个月内当值驾驶员应办理完缴费手续。个人应承担的罚款部分在驾驶员当月的相关补助发放中予以扣除。

11、违规处理。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财产物资及其他损失的,由车辆使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如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公司高管会讨论决定对责任人的罚款、换岗、解聘。

12、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13、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车辆管理办法[2013]5号

彬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彬立控办[2013] 5号

关于印发《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望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车辆管理办法》

附表:1、用车申请表

2、车辆行驶记录表

3、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4、车辆事故登记表

5、保养记录登记表

6、车辆加油记录表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车辆管理 通知

抄送:董事长、各董事

共印5份

附件:

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员职责

1、负责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车

辆调度。

2、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有关交通法规和安全培训,提高

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油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负责安排车辆保养、年审和进厂修理,并对修理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车辆档案、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

5、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年度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6、协助驾驶员处理车辆交通安全事故。

7、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二)专职驾驶员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驾驶。

2、爱惜公司车辆,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每天对车辆进

行一次检查和清洁。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

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按时出车和行驶安全。

4、加强对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检查,出车时一

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5、维修保养时,应积极配合维修人员认真检查,维修后

进行验收试用,确认后方可签字。

6、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7、服从车管员安排,如对出车安排有意见,应在完成出

车任务后向领导反映。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出车,耽误公司办事或给公司造成后果,公司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8、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

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9、做好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0、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办公室,如有需要,必须向集

团办公室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董

事使用的车辆)均由集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2、公司董事(董事长除外)的车辆,原则上由董事固定

使用,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时,集团办公室可调动使用。

3、员工在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内办事,一律不安排车辆(董事除外),如有特殊的或重要的事务办理,由部门填写《用车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车管员安排车辆。

4、各部门员工到主城区外办事需要用车,须提前一天提

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特殊情况除外),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车管员安排车辆并备案。

5、享受福利用车的员工,一律不得使用公车。

(四)车辆的管理

1、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或转借他

人。

2、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的票据

必须交车管员保管和统计,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外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或随车的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

应及时通知车管员并说明原因。

5、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固定地点(董事车辆除外),不

准私自用车,不得将公务用车开回家。

6、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公司无

关,一切由当事人负责。

7、车辆管理员要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加油记

录》、《维修保养记录》。

(五)车辆的年审、保养和维修

1、公司为每台车辆确定一名驾驶员,每个驾驶员负责做

好自己所开车辆的清洁卫生,随时接受车辆管理员的检查。

2、驾驶员应随时保持所开车辆的清洁卫生,公司每月报

销一次车辆清洗费。

2、车辆的年审、保养和维修,统一由集团办公室车辆管

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车辆管理员审核后进行年审和保养。

3、车辆的维修,按规定审批后,由车辆管理员安排进入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又不能说明原因,所产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修费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由驾驶员、车辆管理员、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共同商议并报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5、车辆修理出厂时,驾驶员必须进行修理项目全面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签字,同时将修理项目清单和修费发票一并交集团办公室审核登记,经相关部门和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向修理单位付款。

6、维修费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000元以上的报董事长批准。

7、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六)处罚

1、公司各类车辆,如违反交通规则,属个人原因,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属车辆本身不可抗拒造成的损失,由相关部门鉴定后,公司集体研究解决。

2、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事宜,应由当事人配合车管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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