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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篇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

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五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被修改与删除的原法条: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机构 使用不县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法律适用: 违反+根据+依据

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

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疗美容只需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认定监管

1. 纹身不属医疗美容(有专门批复),纹眉纹唇不在目录内。

2. 激光去纹身,去纹眉算医疗美容。

1.中华医学会关于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的通知 (医会学术发( 2002 ) 1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张文康部长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9 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美容项目》(试行)

二 00 二年七月八日

6.3 美容文饰技术

6.3.1 文眉技术

6.3.2 文眼线技术

6.3.3 文唇技术

6.4 不良文饰修复技术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

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 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3.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篇三: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XX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第一章 岗位职责

一、 导医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导医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负责前厅(前台)的迎宾和接待工作。

第二,负责新诊顾客的登记、分诊导诊工作。

第三,负责复诊顾客的档案提取及导诊安排。

第四,负责前台电话接听;前厅环境的保持。

第五,规定的资料填报,日报月报资料收交。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热情待客,等待顾客和客人应引座送水,作好等待安抚。

2、认真填报,所有新诊顾客均应完善信息填报,包括老顾客老朋友等介绍来院或陪同来院者,只要有咨询尽可能填报。

3、合理分诊,按照“分诊导诊制度”认真作好分诊导诊工作。

4、有效协调,在复诊过程中如顾客不满意者,按“分诊导诊制度”作好协调工作。

5、调度配合,在咨询人员或医生都遇忙时,作好协调工作,并主动帮助完成部分服务工作。

二、 收银员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并执行医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1、 负责门诊挂号、收费工作,准确掌握各类医疗美容项目收费标准。

3、 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落实首接负责制,不推诿顾客,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4、 备足零钱,收付现金时唱收唱付,与病人当面点清,开具票据,票据打印清晰;对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支付、手机支付的客户,要让顾客核对消费记录(银联POS机打印条)并签字后,再开具票据,对于刷卡后,未马上提示收费成功的情况,要耐心跟顾客解释。

5、 严格执行费用核对制度,凭处方和各种治疗单核对电脑收费记录,并加盖收费公章。做到不错收、不少收、不漏收。

6、 每日交班前要编制收入日报表,当日收入现金全部缴交财务部门。

7、 每日盘点备用金,多缴少补,并做好盘点情况记录工作。

8、 认真保管和使用收费收据,不错用,不跳用。

9、严格遵守医院收费管理规定,不得让非收费人员进入收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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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三、咨询人员(美容顾问)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咨询(美容顾问)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 负责作好顾客全面咨询服务与现场服务。

第二, 熟悉医院、科室及医生优势并充分推荐。

第三, 熟悉技术、材料与产品性能并充分推荐。

第四, 负责小组的客户管理,特别是费用管理。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原则上在前台工作区等候接应顾客。

2、原则上在前厅对顾客完成基本咨询。

3、原则上每位顾客完成咨询后,都要提请医生接待。

4、在医生的方案指导下继续完善咨询。

5.主要负责对疗程、价格等细节完善咨询。

6、协助完成责美容项目推荐,促成美容项目销售。

7、主要负责交费、照相、办卡、建档等综合服务。

8、主要负责顾客费用记录、项目治疗情况与确认签字。

9、及时向主诊医生/医助反馈顾客消费动向。

10、负责对准顾客跟踪回访,争取成交。

11、负责客户管理,及时向医生反馈顾客信息。

12、协助顾客完成各种签字,包括提醒医生签字。

13、负责转诊顾客等接洽事宜;负责填报各种报表。

四、主诊医生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主诊医生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根据中心职能划分(微整美容中心、皮肤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主诊医生分别全面负责所在科室顾客的诊疗工作。

第二、分别全面负责分中心的现场服务。

第三、分别全面负责分中心的客户管理。

第四、分别全面负责分中心的业绩管理。

第五、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负责疾病或问题的诊断、确定治疗与处置方案。

2、指导咨询人员作好咨询、服务与客户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重要的治疗处置或手术操作。

4、指导医助或助手完成普通治疗处置或手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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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5、指导医助或助手完成病历的书写和诊疗记录。

6、负责完成规定的知情同意书等的医生签字。

7、负责提请疑难病例会诊与讨论。

8、组织小组内的学习与讨论。

9、负责高端顾客(VIP)的管理。

10、监督咨询人员作好顾客费用管理与顾客跟踪回访。

五、医助(医生助手)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医助(医生助手)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协助医生作好诊疗工作。

第二、协助咨询作好现场服务与客户管理。

第三、在医生指导下完成部分诊疗工作。

第四、主要负责病历书写与诊疗记录工作。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在医生指导下负责病历书写与诊疗记录工作。

2、在医生指导下完成部分治疗处理与手术操作。

3、在医生统筹下完成部分顾客的复诊工作。

4、负责并参与作好顾客治疗/手术的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并参与作好顾客治疗/手术的后期处理工作。

6、负责重要治疗/手术后顾客的早期随访工作。

7、协助咨询人员作好咨询、服务与客户管理工作。

8、协助咨询人员作好费用管理与签字确认工作。

9、积极参与分中心(科室)的产品、美容项目等的销售工作。

10、及时向医生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11、完成医生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护士长(护理组长)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护士长(护理组长)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在中心主任领导下参与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材料、物品等的统筹管理。

第二,负责中心工作人员每星期的排班和考勤工作。

第三,在医院总护士长(护理部)领导下全面负责中心的医疗护理和美容护理工作。 第四,作为中心医疗与服务质量管理小组成员之一,积极参与科室管理工作。

第五,组织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科室护理水平,确保医疗及护理安全。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根据院、中心工作计划,制定中心护理和管理计划。

2、负责医疗美容科护士(导医等岗位)排班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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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3、负责中心的物品、药品、材料、办公用品的领取、保管和发放;负责仪器设备的巡查和报修等工作。

4、监督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定期检查医疗护理和美容护理质量。

5、负责手术室、病房、美容科手术器械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类手术的正常开展。

6、组织美容护士业务学习,不断提升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护士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医疗美容科护士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负责中心的医疗护理工作。

第二,负责中心的美容护理工作。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严格作到三查七对,一注意。

2、定期更换治疗室床单、被套(如使用频繁或污染随时更换);定期更换消毒容器及消毒剂。

3、随时巡查并保持治疗室物品完备与环境整洁。

4、定期检查抢救药品及物品,防止损坏及过期。

5、掌握手术室工作规范,熟练配合美容外科手术,保证各种无菌手术包的供应,保证手术室各类材料物品完备。

6、定期手术室/治疗室的空气消毒与监测,并作好登记。

7、随时巡查医疗废物是否正确处理;确保医疗废物的正确放置与处理。

8、负责OPT光子嫩肤设备、韩国调Q激光治疗仪、韩国黄金射频微针、优立塑塑身系统等美容治疗的实施。

9、负责治疗/手术前准备(清洁、备皮、皮肤外敷麻醉等),治疗/手术后处理(清洁、冷敷、冰敷、舒缓、敷药等)。

10、及时向医生或相关人员反馈治疗、护理和工作中的情况。

八、医疗美容科现场主管(主任)岗位职责

本中心设立的现场主管(主任)具有以下职责:

第一, 负责安排中心客户服务工作,协调各岗位工作。

第二, 负责中心行政工作,并衔接中心人员入职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 负责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范的管理。

第四, 负责对接专家,以及上级专家来诊工作安排。

第五, 负责接待中心客户投诉及投诉客户管理。

第六, 在院领导的经营方针指导下,组织开展科室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 定期收集中心现场管理数据,经营数据,形成汇总报表或报告文书,供医院(中心)经营决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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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负责中心工作人员每星期的排班工作和考勤的监督管理。

2,对中心前台导医分诊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对咨询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咨询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定期考核。

5,对中心医生、医助及护理队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6,对顾客预约专家及专家坐诊时间进行合理安排,负责对接、安排专家来诊时间。 7,对中心所有医疗文书、治疗单据、顾客退费、费用减免等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8,负责对中心每周的门诊量,咨询成交量等经营数据做书面总结

9,负责接待中心客户投诉及投诉客户管理。

10,对中心和医院的有关培训进行组织和考勤监督。

第二章 科室制度

一、医护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

2、医学美容的主诊医师和护理人员必须具备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注册备案。

3、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所有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4、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5、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或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办公室。

二、会诊与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医生在医疗活动中应强化会诊意识和执行会诊制度。

2、会诊形式分口头会诊、书面会诊和会议会诊。所有会诊均应该有书面记录。

3、下列情形均可提请会诊:诊断或鉴别诊断不清楚或不能确定、确定治疗方案有困难、治疗执行有困难或没把握、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不满意、与顾客交流沟通不顺利等。

4、医助请会诊首先请求本组主诊医生;主诊医生不在岗时请求其他主诊医生;所有主诊医生都有义务指导所有下级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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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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