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姜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接受全社会监督,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苏价费〔2015〕336号文件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收费项目(仅限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无代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幼儿园:
服务性收费——①副餐、午餐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②保育、教育费。
3.公办普通高中:
服务性收费——①住宿费,②伙食费;
代收费——③教材费(含磁带),④簿本费,⑤军训服装费,⑥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⑦学费或择校费。
4.其他收费项目,如高考、中考报名费、考试费及考试期间乘车费、食宿费等。
二、不得收费项目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费、作业本费、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借读费、体检费;
2.公办普通高中补课费;
3.各类学校讲义资料、油印、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饮水、电影、胸卡制作、校服费等;
4.其他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
三、实际存在的非学校收费项目
1.教辅用书费 教辅用书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适量较高质量的教辅用书有助于提高学生素质。教辅用书选购属市场交易行为,由学生家长自愿选购。市新华书店向学生家长印发《告学生家长书》,并根据家长自愿选购意见向学生收费、开票、供书。学校、教师履行监管职能,可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选购指导意见,无偿提供相关服务。
2.保险费 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缴纳。学校、教师不得收费或代办相关手续。学校可为保险机构提供办理场所。
3.走读生乘车费 需要者自愿与有资质的营运车主结算。学校、教师不得收费。
4.卫生防疫费 由学生家长自愿向卫生部门按标准缴纳。学校、教师不得收费,不得宣传国家法定以外的防疫项目。
5.家校通短信费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由家长自愿跟通讯部门办理,学校、教师不得收费。
四、咨询举报电话
中小学(幼儿园):堰姜市官蔡学校, 校长室电话:z;
市教育局监察室:z。
举报电子邮箱:z
本工作规范由市教育局财审科(电话:z)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