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一中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不足一天的按全天计算。
第二条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等级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可加发一天市内交通费。
(四)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学习、进修、培训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用包干办法,也不再报销公共车票。
第五条 夜间乘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在三小时以上不足六小时的可按夜间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间补助费。除此以外,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一律不得再报支夜餐费。
第六条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吴县境内7元;常熟、太仓、张家港、昆山、吴江10元;一般地区15元;特别指定的地区20元。特别指定的地区指广东省、海南省全境及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
(二)在州苏市区(含三城区、郊区、新区、园区)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也不发误餐费。凡是直接到上海市出差,不论是否住宿,均按每人每天20元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