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学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国家、自治区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它需要审计审签上报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的审计法规、财经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审签工作。20万元及以下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为审签项目;2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为审计项目。
第四条 科技处应提前将准备结题的项目报监察审计处,以便监察审计处安排计划和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
第五条 报审部门或项目组向监察审计处提出结题项目审计、审签要求时,应全面、如实提供资料,资料齐全方可实施审计审签。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审签项目:项目财务决算表、经费支出明细清单(加盖计划财务处公章),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目标完成证明资料等;2.审计项目: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说明,财务决算表、经费支出明细清单(加盖计划财务处公章),设备购置清单,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经费使用规定,审计需要的其它资料等。
第六条 审计审签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专项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审签的程序1.科技处应督促项目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向监察审计处提供审计审签所必需的资料;2.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审签工作,向项目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若项目组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相应修改。3.监察审计处处长审定审签单、审计报告,在项目组报送的财务决算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签单、审计报告送达项目组,同时抄送科技处。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按规定实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签工作时,相关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组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经费使用有违反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z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农大校发[2014]14号文)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农大校发[2015]13号,2015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