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财产的管理,由分管校长领导,总务处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保管入帐。
2、新购、调入或自制的财产,须先经过统一编号登入各类账册然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3、添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入账、报销手续。
4、总务处及部门的帐册必须做到:有帐有物、帐物相符、账账相符的要求。
5、学校房屋、设备、家具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调配,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搬离或调换。
6、学校的一切仪器、教学用具等不得借给个人,个别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要经分管校长或总务主任批准,并办理出借手续。
7、各财产保管员必须有对国家物资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公私分明。财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后才可离职。
8、财产保管人员对财物要存放得当,使用方便,防止霉变,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9、财产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要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原则上因故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报损,无故损坏的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要酌情赔偿。
10、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由总务处检查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11、期中期末各部门财产保管员、总保管员、会计校对一次财产帐,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后订正,年终作一次全面清查。
12、固定资产或材料物资运出校门要凭总务处签发的出门证。无证运出,传达室人员对无证携出物品有权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