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阳二中校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确保各类校产的有效使用,使校产的报损、赔偿等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1、学校校产被人为损坏或损失,由校产科由上到下逐级追究损坏或损失者的责任。
2、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年级主任追查班主任及责任学生并索赔。
3、各科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科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校产科,并索赔。
4、专用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校产科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
5、公共设施损坏或损失的,由综治办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6、对以下几项,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科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科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综治办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
7、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的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修理人的责任。
8、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损失,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三、未增值校产损坏或损失照价赔偿,已增值的校产损坏或损失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或损失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到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四、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二到三倍进行赔偿。
五、赔偿途径
1、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校产科报告损坏或损失情况。
2、人为损坏的校产,由校产科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校产科出具赔偿通知单。
3、由年级、科室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科缴纳赔偿经费(由责任人直接向财科缴纳)。并向校产科出示已赔偿金额收据。
4、专用室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能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由其负责人按上述途经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书面报告给校产科备案。专用室不能查明责任人的,由相应专用室管理员赔偿。
5、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收据单,收取的赔偿金连同收据存根及时交回财科。
6、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校产科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督促责任人直接向财科缴纳赔偿金。
7、教师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到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金,并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以必要的处分。
8、凡年级、科室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责任人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赔偿。
9、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工具,办公桌椅等),由校产科会同教务处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有关部门办理调离手续,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