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入
(一)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委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二)各部门为学生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服务时,必须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该部门分管院长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并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各部门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若本月有发生额,月底前必须进行结算。已发生收费行为而不能按时结算的,收款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的,应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六)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学院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院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填写《财务收入汇总表》和《财务支出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第三条 借款
(一)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额较小;
2、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确定;
3、现金支付比转帐等其他支付方式更节约成本。
(二)员工借款必须用于公务,所借款额应与实际用途相当。日常借款一般不得高于2000元,原则上最高额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较小、使用期限较短、用款人有能力垫付的不提倡借款。
(三)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出帐:
借款人→处(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 (初审) (审批) (审核、出帐)
董事会工作人员借款由董事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审批。出纳对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的发放借款,不符合者,一律不予借款。
(四)谁借款、谁负责。无论何种情况(包括借款遗失、纠纷、支出不予报销等),借款人均应对所借款项承担责任。
(五)借款单是借款人和出纳经济往来的凭据,借款人和出纳应保管好借款单,借款时,借款人应直接到财务处借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六)员工不得化整为零借款,原则上前笔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借支下笔款项,采购等用款频率较高的部门员工每人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笔。
(七)员工借款必须在当月底前还清,下旬借款确不能在月底前还清的可延期到下月八号前还清。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还清的,必须填写《展期申请单》,履行展期手续(批准程序同借款)。
(八)学院财务处出纳每月十日前对到期未还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人员填写并公示《欠款逾期人员、数额统计表》,暂停其借款,扣发工资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一学年内三次受到以上处理者,财务人员停止其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员工离职时,必须还清所有借款方可离校。
第四条 报销
(一)报销依据:员工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供有效的票据。
(二)报销期限:员工在月底之前原则上报销完当月所有票据,下旬发生的费用最迟延迟到下月八日之前报销完结。
(三)报销程序:经手人凭有效票据及财务所要求的附件(如采购申请单、入库单、招待费菜单等)填写报销单并按如下程序报销:
经手人→处(室)负责人→主办会计→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 (初审) (审核) (审批) (复核、出帐)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出纳复核前须经董事会负责人批准。
(四)坚持“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经手人直接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代为报销。院领导由院办公室代为报销,董事长由董事会办公室代为报销。财务部门除报销本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外,不得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五)经手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客观、准确填写报销单据,不报销不合理支出,审批人员应严把审批关,对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坚决不予报销。
(六)财务人员应严把审核关,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皆不得报销:
1、涉嫌伪造或提供虚假票据的;
2、报销额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报销额与票据不符的;
4、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6、其它不得报销的情节。
对于财务认为不能报销的,可视情按下列办法处理:
1、陈述不能报销的理由退还给经办人;
2、暂缓报销,财务处调查、确认;
3、暂缓报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七)经办人员将审批、审核后的报销单交付财务部门后,财务人员有权根据资金周转状况及用款轻重缓急程度安排支付。学院资金的一般使用顺序为:最基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