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员工作职责 本文关键词:统计员,工作职责,企业
企业统计员工作职责 本文简介:企业统计员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参加各类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会议及统计资格考试,并持证上岗。二、制订本单位年度统计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三、建立人、财、物、产、供、销及财务或业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为重点的统计原始记录,按规定建立统计台帐,并做到统计台帐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四、报送
企业统计员工作职责 本文内容:
企业统计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参加各类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会议及统计资格考试,并持证上岗。
二、制订本单位年度统计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三、建立人、财、物、产、供、销及财务或业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为重点的统计原始记录,按规定建立统计台帐,并做到统计台帐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四、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不得迟报、拒报。
五、严格执行《统计法》,杜绝虚报、瞒报、迟报现象,自觉抵制授意篡改统计数据或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积极检举、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一、企业统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并
配备专(兼)职统计员,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设立单独的统计办公室;统计业务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二、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制度。
三、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统计单位登记证》和统计人员《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年检年
审。统计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统计业务培训。
四、及时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和普查任务。
五、重视统计基础建设,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搜集整理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档案,配备计算机等设备。
拟制:
批准:
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一、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
1、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为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指定统计管理人员,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具备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要积极建立统计机构,一般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明确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做到职责上墙。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企业统计人员应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上岗,并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业务培训。从2007年年报起,统计部门不接收无证人员报表。
二、统计单位登记和统计范围
1、按照《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单位登记或变更统计单位登记。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每年根据年报进行调整,一年调整一次,月报原则不调整。新开工、合并、分立、关闭等企业或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但关闭企业原报数据保留年底。
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1、格式规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设置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表式附后)。
原始记录包括3种:
(1)产品生产、销售及库存记录;
(2)劳动人员数量和劳动工资记录(由企业工资发放册代替,不另行制定表式);
(3)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订单、生产销售及库存记录。
企业台帐包括7种:
(1)工业总产值及销售产值计算台帐;
(2)主要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台帐;
(3)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生产、销售台帐;
(4)工业中间投入计算台帐;
(5)能源产品消费台帐;
(6)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台帐;
(7)水消费统计台帐;
每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指标设置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2、登记规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原始记录要做到记录与实物、账据相一致。台帐数据要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衔接,台帐内相关指标数字必须符合逻辑。
3、管理要规范。每种原始记录、台帐都要做到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母公司要指导其下属企业做好各种记录、台帐,并根据分类汇编成册。同时,还要建立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四、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
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填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充数据。
2、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工业企业印章后方可报出。
3、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订正,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单位公章。
五、统计资料管理
1、企业统计资料应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统计记录、统计台帐、调查表、综合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2、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统计原始记录保存3年以上。
(2)统计台帐、内部报表和上报的统计调查表保存5年以上,年度报表应永久保存。
3、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或者销毁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
六、统计信息化
2007年年底前,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实行统计网上直报,小型工业企业要逐步实行统计网上直报。配备落实网上直报所需要的人员和计算机硬件。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统计电子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