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
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
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
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
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
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
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