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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高级中学行政干部考核条例

  区高级中学行政干部考核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正确评价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状况,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聘任的校长、中层正副职干部。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调动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考核。

  2、组织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按同级干部同步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校、培训单位提供。

  3、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写出个人总结,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4、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查清后再行确定。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学年度结束前。也可以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五条  学校设立“干部考核小组”,由校级领导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负责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表现为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改革创新和开拓进取的情况;联系群众,校务公开,听取教职工意见,接受党组织、教代会监督,民主作风的情况;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党风廉政的情况;承担工作责任,不居功,不诿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干部的教育管理素质。具体表现为坚持教育科学发展观,运用现代的教育思想观念,明确校长工作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并有效实施的能力;掌握政策,实施管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能力;决策能力,组织能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能力;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运用现代化教育设备,博采信息的能力。

  勤:主要考核干部的敬业精神。具体表现为勤于学习,忠于职守,崇尚实干,工作效率的情况;关心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教职工办实事和好事的情况;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抓教育教学管理的情况;遵守劳动纪律、出勤情况。

  绩: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质量与效益。具体表现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学校下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教育规律办事,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情况;学生体育合格率、达标率、近视眼新发率的情况;德育网络、教风学风、校园文化气氛、育人环境、学生文明守纪的情况;学校教改、教科研、办学特色、办学效益的情况;各类培训规模、质量、效益的情况;学校财务及校产校具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和透明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教育行风建设情况;校务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纠正自身不足的情况。

  对副校长、中层正职干部还要侧重考核其统筹全局、综合协调、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对副职中层干部还要考核其对正职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及同其他副职的团结协作,主动负责地做好分管工作的情况。

  (二)加分内容

  1、所在部门在学年内受到局级以上表彰的,区级表彰加2分/人,市级表彰每次加3分/人,省级以上表彰加4分/人,国家级表彰每次加5分/人;单项工作(如德育、团队、教学、体育、艺术、教研组卫生、后勤、文档等)获表彰的,按相应级别定分的50%加分。

  2、干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发表论文,区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4分。

  3、干部主持区级以上课题研究,获优秀成果奖的,区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8分。

  4、干部参加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等基本功竞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区级加1分,市级加2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4分。

  5、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领导小组认定。

  (三)扣分内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一定的分值(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部门内所有干部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级”:

  ①所在部门当年有重大事故的;

  ②经查实所在部门存在违规收费现象的;

  ③经查实干部中有违xxx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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