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强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师德师风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要求
实施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
全校所有在职教师。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八个方面,详见《安泰学校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一般应安排在每年6月或12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教师、学生、家长、行风评议员、监督员开展师德评议。
1、教师自评。对照《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位教师逐条进行自我评议,确定本人师德师风分值(占总分的20%)。
2、教师互评。以学校或年级组为单位,对照细则,组织教师互相评议,确定该教师分值(占总分的15%)。
3、学生评教师。由学校组织以问卷、座谈、个别谈话方式,向学生调查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确定其分值(占总分的25%)。
4、家长评教师,由学校家长委员会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学生家长了解教师师德师风情况,确定其分值(占总分的10%)。
5、监督员评教师。由行风评议员、监督员根据平时收集的材料和信息,对每位教师师德师风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教师师德师风分值(占总分的30%)。
(三)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审议并确定最终的考核等次,张榜公布考核结果;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小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交被考核人签字,再送档案室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考评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考评总分80—89分;
合格:考评总分60—79分;
不合格:考评总分59分以下。
对违反《标准》第11条、第1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中的任何一条者,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对一票否决行为的认定,均以《师德失范违规事项登记表》的记载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师风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五)年度考核结果和《师德失范违规事项登记表》,作为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的重要内容,与业务档案一同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组织领导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单位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教育局将加强对各基层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以至处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