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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民族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继续教育对象:学校在编的专任教师。

  二、继续教育内容:

  1、“一德四新”所涉及的内容。

  2、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题性教育内容。

  3、名优教师、骨干教师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

  4、新教师上岗培训。

  5、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

  6、学校组织的二级培训及校本培训。

  7、国培计划、省培计划。

  8、各类应当达标的继续教育(如计算机、普通话等)。

  三、继续教育要求:

  1、参加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题性继续教育的教师,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学时学习,专心听课,认真做好笔记,培训结束后,把培训记录及时反馈给教务处。在培训中,凡被主管部门或组织机构通报者扣被通报教师当月积分10分,根据通报的考勤记录,学校按《考勤、请假制度》执行。

  2、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培训合格并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学时证明,学校方可计入本人学时。

  3、无论教师参加何种内容的继续教育,都要讲求实效,文件规定需要报销经费的培训,教师必须提供培训笔记或心得体会方可签字报销,否则学校法人有权拒绝报销相关经费。

  4、继续教育相关笔记、心得体会,凡被上级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教师,扣当月积分5分,扣出当年学时5个学时,并且不办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5、教师计算机的培训不受年龄限制,均需达到国家规定水平。

  6、普通话培训与考核,1955年以后出生的一般教师需达到二乙,语文教师达到二甲(1970年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达到二乙),考核以合格证书为准。

  7、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每人每年至少应当取得72个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360个学时,按规定发给《继续教育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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