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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根据《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籍教师须有学士以上学位,有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本单位下一学期的外籍教师需求申请。教务处在综合后以书面形式在每年的5月和10月向学院提出确定。学院外事办公室在接到学院确定的外籍教师聘请计划后即着手相关的工作。

  (二)学院外事办公室须将拟聘材料备齐,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省外国专家局同意聘请后,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来华邀请通知书》发给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凭通知书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

  (三)外籍教师应于新学期开始一周前抵达我院,由外事办公室派专人迎接并安排住宿。

  (四)外籍教师抵达我院后,教务处应会同外教所在系(部)及时做好教学工作安排。外籍教师需向外事办公室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0张以存档及办理有关证件,并由外事办公室组织其进行常规体检和办理有关居留等手续。

  第二章 外籍教师教学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外籍教师所在的系(部)负责外籍教师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确定聘请人选,提出聘请外籍教师的书面报告

  (二)审定外籍教师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审核各聘用单位上报的外籍教师工作计划,协助其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设施及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或学术报告会等。

  第六条 外籍教师所在的系(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任务;审核并协助外籍教师制订授课或科研计划、选定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鼓励外籍教师采用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和手段。

  (二)执行学院的听课制度,掌握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指派有一定经验的骨干教师协助外籍教师搞好教学、科研工作,收集并积累外籍教师的讲授材料和科研成果。

  (三)聘用期间,定期开展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提交教务处和外事办公室。

  (四)指定一名合作教师,负责协调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以及日常生活安排。

  (五)掌握和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效果,有问题应及时同外籍教师交换意见,促其改进工作。

  (六)填报外籍教师的课时工作量。

  第七条 合作教师工作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掌握国家的外事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和管理水平,增强政治敏感性,保守国家秘密,履行好合作教师的职责。

  (二)配合教务处、系(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班级会议,了解学生对外籍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外籍教师,促进其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密切保持与外籍教师的联系,负责做好和外籍教师在教学与生活上的沟通工作,及时与教务处、系(部)、外事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外籍教师的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与系(部)联系,旅游安排、生活、政策法规等方面工作与外事办公室联系,安全工作与保卫处联系。

  (四)关心外籍教师,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和处理外籍教师的教学、生活和安全等相关问题。

  (五)做好外籍教师与学生、教师、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

  (六)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外籍教师行政管理

  第八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学院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系(部)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外事办公室和系(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外事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负责外籍教师的聘请工作,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报批手续以及外籍教师来华后的专家证或就业证、居住证等有关证件。

  (二)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外籍教师签订工作合同

  (三)负责外籍教师工作中有关费用的报销工作。

  (四)做好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服务工作 。

  (五)安排外籍教师节假日的重大活动,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外事部门和学院的集体活动。

  (六)建立外籍教师档案。

  (七)处理与外籍教师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院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聘用单位领导和外事办公室领导的同意后,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讲学。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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