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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暂行办法

  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l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学校教学成果奖奖励的范围是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且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方面取得成果的个人集体(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评奖内容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在整体优化专业教学计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二)在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三)在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在加强实践性教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五)在产学研工作、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六)我校教师在职期间主编并出版的高质量、影响面大、使用效果好的教材;

  (七)在学风、校风建设及素质教育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八)在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九)其它突出的教学成果。

  三、申报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形成学校特色,促进应用型本科教育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教育教学思想及其实现手段、方法等方面具有创新的突破;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学校产生一定的影响;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显着的实效,并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申报人员必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必须在教学岗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态度端正,治学严谨;更新传统教育思想,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教学方法有重大改进;注意教书育人,注重学生能力培养,教学效果好。

  2.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管理业务,积极改革,勇于创新;在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实训基地或组织教学改革等方面成果显着;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出提高办学效益或教学管理水平的改革方案,经实践验证,取得了显着效果。

  (四)具有较高水平并公开发表的、反映该项成果的总结报告或论文、专着、教材等。

  (五)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训教学工作的教师或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评定。

  四、评审办法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和省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申报的推荐工作。

  (二)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1次。

  (三)个人或集体项目的负责人负责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同时提交有关反映该项成果的总结报告和正式发表的出版物及其它成果佐证材料,报所在单位。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在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给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五)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推荐参评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根据章程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名单,同时提出申报上一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六)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须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投诉并负责为投诉者保密,异议投诉必须要有证据材料,投诉人必须具实名。接受异议投诉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将进行复议,如异议投诉属实,则取消被投诉项目的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和复议后通过的项目即获校级教学成果奖。

  五、奖励办法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级别,具体名额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二)学校向获奖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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