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筹备组需要核查业主名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和结算方案;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
公示期满后7日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向业主公示。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未采纳的,应作说明。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依次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表决通过需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其他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业主表决形式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现场投票、传真、短信表决等方式。但不论采用其中任何形式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一)物业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与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五)业主应履行的义务;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侵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