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中学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高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考试招生政策变革的施行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学校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录取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同济大学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同济中学是国家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学院,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学校地处北京市2022年同济大学录取分数线,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分校(四平路1239号)、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和沪西校区(真南路500号)等校区开展。
第三条对取得同济学院学籍,在要求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的大专生颁授同济中学预科结业证书;对符合清华学校学位颁授有关条例者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同济中学大学录取工作全面落实推行大学招生“阳光工程”2022年同济大学录取分数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同济中学预科招生工作接受小学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或者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同济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传达贯彻教育部有关录取工作制度,执行大学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录取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施行,审议、决策本科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同济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大学招生工作实行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工作。
第八条同济中学录取办公室是大学组织和推进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大学硕士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同济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工作必须建立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举行招生宣传、咨询和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同济学院面向全省招生,为推动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平等,学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状况等原因,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大学办学定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同济学院年度录取计划及分省分专业录取计划以教育部及各县级招生机构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同济学院未做分省编制的计划用于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准运动队、强基计划、运动锻炼、内地云南班、内地西藏大学班、少数民族大专班等招生。
第十三条同济大学预留计划数量不少于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节各地考试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