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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本文简介: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单位名称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8号F栋204室办公地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607室法定代表人郑大勇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来平法务部部门经理13439176277迟健人事部部门总监13522721204反被申请人(本案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本文内容: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反申请人
(本案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8号F栋204室
办公地
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607室
法定代表人
郑大勇
男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于来平
法务部部门经理
13439176277
迟健
人事部部门总监
13522721204
反被申请人
(本案申请人)
李兴亮
男
联系电话
13366396160
户口所在地
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0号
职
业
原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风资源开发部门总监
身份证号
510226197001250295
反请求事项
1、裁令反被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违约金30万元;
2、裁令请求反被申请人李兴亮返还反申请人的欠款人民币5916.28元。
23、请求反被申请人李兴亮返还反申请人其使用公司电脑中删除并粉碎的获取的公司风资料部门反申请人单位2012年2月24日——2012年12月4日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所使用的公司邮箱中的所有业务邮件(2011年2月24日——2012年12月4日)。
事实与理由
反申请人与反被申请人于2010
年2
月24
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和补充部分。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1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约定反被申请人担任反申请人风资源开发部门总监工作,《保密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竞业限制合同》第二条中均约定:乙方在其离职时或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并规定了反被申请人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或在离职后在竟业期内不能从事与反申请人相似的行业内任职,否则支付12个月的工资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反申请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因此给反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签订合同时同时确认了反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5000元。
合同签订后,反被申请人在反申请人单位任风资源开发部门总监;并发放了反被申请人电脑以便其用于工作。反被申请人在任职期间拷贝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在其该电脑上,并用该电脑用于收发相关的业务邮件(含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公司秘密)。2012年12月2日反被申请人以“北京宏大新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落款给反申请人单位领导发了一份出差报告,该报告引其反申请人单位领导的怀疑,并向反被申请人询问。反被申请人在出差回来后就直接向反申请人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反申请人并未同意。但其告诉反申请人单位领导,不管反申请人同不同意,其也不会再来上班了。为避免公司技术机密泄露,反申请人也接受了2012年12月10日退还给反申请的电脑。但现反被申请人在随后发现该电脑中申请离职后交还电脑前,将反申请人为其配备的工作电脑中所有的文件资料删除并粉碎且无法恢复,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反被申请人在出差借款及票据的报销中,也尚欠反申请人人民币5916.28元;反申请人一再要求反被申请人前来公司办理正常离职交接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其拒不前来办理工作离职交接。近日,反被申请人在出差借款及票据的报销中,尚欠反申请人人民币5916.28元,请求返还给反申请人。反申请人又发现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就已经在其他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也从事能源技术开发。反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及竟业条款、保密协议等。反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侵害了反申请人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提起反请求,请仲裁委依法公平公正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