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5.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6.卫生部或北京市卫知名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的材料:
1.评价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⑴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⑵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⑶该项医疗技术的知名概况,包括国内外知名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价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⑷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知名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知名,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⑸本机构学术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意见;
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不得申请的情况
1.申请的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时间未满12个月的;
3.卫生部或北京市卫知名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的受理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的医疗机构;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补充材料仍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评价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三、管理与监督:
1.医务处、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临床新技术的准入与监督管理。对新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技术档案;
2.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的评估;
3.新技术自核准临床应用起3年内,应每年向北京医学会上报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内容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4.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应立即停止:
⑴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⑵发现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
⑶发现存在严重医学伦理问题的;
⑷开展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知名人员、设备或其他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消失,不能正常临床应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