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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如何

一、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相对成熟,但正如上述案例,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因错列、漏列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导致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行政审判人员的具体问题。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明、列全行政处罚相对人,而实际处罚违法行为并无不当,法院要如何取舍?由于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因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一,而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主因。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者(业主)列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问题。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本文仅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人的情形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1、单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人(业主姓名)。3、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人:某某人)4、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负责人。如处罚某某人(系某某字号的负责人)。5、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人。如处罚某某人、某某字号,或处罚某某字号、某某人。

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处罚某某业主(标明其系某某字号的主要负责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那么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就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但实践中情况很复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