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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归纳(二)

一、福利费

根据苏人司(92)9号、苏财行(92)146号文件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按三元标准提取每人每月五美分。福利金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支付小额住院病职工的慰问费等集体福利事业。补助原则是:困难大者多补助,困难小者少补助,无困难者不补助。福利费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

2.丧葬费、抚恤金、遗属津贴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按照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不进行火葬的,不得领取丧葬费。

【苏财航(90)87号】

(2) 退休金

1.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按下列工资项目的总和计算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的人员,分别为本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

(二)对技术工人,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

(三)普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岗位工资和奖金。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下列各项计算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一)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退休或退休时,按照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的总和支付工资;退休技术工人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发放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奖金;退休的普通职工,按照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奖金相加计算支付。

(二)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按民政部、财政部邮发〔1991〕12号、民邮发〔1992〕3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国发[1993]号文[1993]85号文规定,增加的退养费计算发放。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也应纳入一次性养老金。

(四)我省目前按照苏人司(1994)4号文规定实施的综合补贴和岗位津贴,也纳入一次性养老金计算和分配项目。

(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后,参照本条第一条规定的办法办理。计算发放一次性养老金的工资项目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生活工资)之和。

(六)取消198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去世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元的规定。

【苏民友(94)19号、苏财行(94)200号】

三、机关事业单位病故人员,按上述工资项目一次发给十个月工资。因公死亡、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工资。【民友(86)6号】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补贴90-95元(煤电补贴另加6元);元,煤电补贴11元)。

如遗属孤身,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5-20元。

2、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工资标准在300元以下的,无需承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工资超过500元的,超出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3.工作人员死亡后,如参加1993年产业改革,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死亡前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总额,或据此计算并支付的离婚和退休费用的数额。对于未参加1993年劳改的人员,如死者原工资较低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不限于其原工资总额,可超过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家庭生活费总收入有限。

[苏人寺(95)2号,苏财行(95)93号]

4、离休干部去世后,户籍在城市的,红军时期参加过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家属,每人每月补助180元;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家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户籍在农村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免20元。如果死者的遗属是孤身一人,可以在上面找到

在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遗属标准执行。退休干部。

【苏财航(96)110号】

5. 遗属独生子女,指父母双方无子女或未婚残疾子女。

6.遗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父亲(含抚养死者的家属)、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但基本无抚养能力的丈夫工作、母亲(包括抚养死者的家属)、妻子50周岁以上或50周岁以下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包括遗腹子、养子、生子)前妻或前夫)未满18周岁,或18周岁仍在上学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苏人寺(95)2号,苏财行(95)93号]

3.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工作满5年未满10年的,享受7天假期;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放假10天;工作满20年者,放假14天。年假不包括节假日。两年可以结合使用;事假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计入当年休假时间;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当年休养时间达到规定休假时间的,不安排休假。

实行寒暑假或其他休假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安排休假。(省委、省政府办公厅91.8.31电告通知)

(2) 探亲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与配偶或父母同住,节假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一方每年享受30天假期,未婚员工每年探望父母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有20天假期。探亲假包括假期。

【国发(81)36号】

(三)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或姻亲去世的,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如果男方超过25岁,女方超过23岁,则为晚婚。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可额外享受7天婚假

【苏老保险(80)36号、(87)25号】

(4) 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婚加30天,难产加7天,多胞胎加15天。

引产不足4个月的为15~30天,超过4个月的为42天,超过7个月的为90天。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苏政发(89)24号《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5) 病假福利

1、机关内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一)病假不足两个月的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全额支付我省基本工资和地方补偿工资。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发给岗位工资、职等工资、岗位津贴(包括警衔津贴和公安干部特殊岗位津贴,下同)和三项之和的90%,其他项目(含基本津贴)全部计算发放;对工作满十年的,全额支付我省基本工资和地方补偿工资。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足〕年的,按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年薪三项之和的70%支付。岗位津贴,其他项目全部发给;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岗位工资、职级工资、岗位津贴之和的80%,其他全部发给;发工资、定级工资、岗位津贴之和的90%,其他项目全额发给。

2.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一)病假不足两个月的,全额支付我省基本工资和地方补偿工资。

下同)按低于90%的比例计算缴纳;我省工资和地方补偿工资全部发放。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按70%计算并支付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并计算生活工资。支付率低于 70%;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固定工资和岗位津贴部分按80%计发,生活工资部??分低于80%计发;岗位工资按90%支付,生活工资按90%以下的比例支付。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工资的具体支付比例,由本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比例范围内确定。

3、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员工病假工资(含试用期、见习期、见习期、熟练期)按试用期、见习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执行,和熟练期。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发放。

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有补充工资项目(如工资积蓄、岗位职责、完成年度目标等)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补充补偿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人事部、国务院工信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国务院颁发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国家和省、省劳动模范,仍保持荣誉,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病假期间一律发给全薪。

6、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八、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签约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1998年8月24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和我省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和战略,以国家文件为准。

【苏人通(98)130号】

(六)法定节假日

1. 所有公民的假期:

(1) 过年放假1天(1个月1天);

(二)春节期间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的节假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的节假日适逢周六、周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市民节假日适逢周六、周日的,不补休。

【国务院令第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