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情况下违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什么情况下合同仍然有效? 这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如何解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答:这个问题是民商法领域公认的世界性难题。 起草小组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就此问题进行了30余次专题讨论。 继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严格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原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限制了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强制性条款。 这对于树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虽然没有使用效力强制性规定这一表述,但在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同时,明确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得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解释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强制性规定效力的表述已被普遍接受,不少同志建议继续沿用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标准,经反复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后,解释并没有继续使用这一表述。或者行政规定,一些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很难区分。 问题在于区分标准不明确、缺乏共识,特别是缺乏简单、实用、有效的操作标准,导致审判实践中裁判标准有时不一致。 第二个原因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是裁判员根据某些因素综合分析的结果,而不是判决的原因。 第三个原因是,自有效强制性规定概念提出以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公法中大量强制性规定被认为是行政强制性规定而非有效强制性规定的现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表述,我们没有采用原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分为生效性强制性规定和行政性强制性规定的做法。 相反,我们采取了直接解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但书”的思路,回应了广大民商事法官的实际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的解释并不妨碍民商法学界继续研究区分有效强制规定与行政强制规定的标准。 我们也高兴地看到优秀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审判实践,共同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解释》具体列出了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五种情形:
首先合同法解释二全文,虽然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极小,认定合同无效将会导致案件结果不公平、公正。 。 这是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也与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合同法解释二全文,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内在一致。 ”。
其次,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政府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会影响规制目的的实现。 例如,开发商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这一规定不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保护政府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的利益。 即使合同被视为有效,通常也不会影响这一规范目的的实现。
第三,强制性条款旨在要求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另一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款。 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将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产负债率发放贷款。 由于该规定旨在要求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借款人无法得知银行是否违反了该规定。 当然,不能仅仅因为银行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对其进行评判。 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合同订立后,已具备纠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纠正。 例如,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但合同签订后,其已具备申请预售许可的条件,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反,它受益于房价上涨。 司机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未依法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