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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申论热点:公务员回避制度启动主体不同

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启动单位的不同,公务员回避方式分为自愿回避、申请回避和决定回避三种。

1. 自行避免。 主动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从事的公务属于法定回避的事项时,主动请求相关负责人回避。 有关负责人依法对公务员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公共事务利害关系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公务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时公务员回避制度,应当请求主管机关停止该公务员继续执行职务。完成公务。 主管机关应当依法申请回避。 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 决定避免。 主管机关在公务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下,根据了解的情况认为该公务员有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公务员回避有三种类型:职务回避、地域回避、职务回避。

1. 逃避职责。 所谓回避职务,是指限制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担任某些密切相关的职务。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婚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属职务。”同一领导或者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不得在其中一人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实行职务回避,有利于防止亲属之间相互干扰、相互利用,有利于实现机关科学管理,使公务员公正行事。

2.地理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对公务员原籍地的限制。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乡镇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担任县乡机关和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等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担任职务。 实行地域回避,可以避免当地亲友对公务可能产生的干扰,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他们公正廉洁。

3、逃避公务。 回避公务,是指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处理的问题涉及本人或者与其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时所受到的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涉及个人利益的; 涉及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的。 个人兴趣;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 实行逃避公务,一方面可以防止公务员徇私舞弊或者因个人偏见、徇私舞弊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嫌疑,树立公正无私的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