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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诉“美团外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前美团被判赔偿饿了么100万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运营商)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乐赞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乐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饿了么”平台经营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未上诉,“美团”表示将主动执行判决。

原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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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饿了么”平台运营商,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服务。该平台覆盖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两被告均为“美团外卖”平台运营商,提供类似于“饿了么”的外卖平台服务,服务范围还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在涉案青岛市即墨区,仅有“饿了么”和“美团外卖”两家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线餐饮服务。“美团外卖”平台在即墨运营的时间较长,入驻商户较多。《饿了么》之后 进入即墨地区,如果“美团外卖”发现商家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会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撤销商户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与打折等方式,强制商户使用“美团外卖”专属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入驻“美团外卖”的商家进入“饿了么”,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阻碍了“饿了么”在区域内实施良性竞争,造成“饿了么”业造成重大损失。请求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因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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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被告与被告运营的美团平台上的商家之间。相关服务合同已经调整,两原告并非合同关系主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权立案。涉案商家与“美团外卖”平台签订独家协议,明确同意不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撤销违约商户服务优惠的行为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诉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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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即墨商户均为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后入驻“饿了么”平台的跨平台商户。即墨涉案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线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出现了以下情况:促销活动被取消、配送范围被修改、店名不能被正常搜索,正常派送范围 平台内部显示无法派送等 上述期间运营数据显示,“美团外卖”平台活动补贴订单、有效订单、成交额、数量暴露的人都显着下降。

法院认为,“饿了么”平台和“美团外卖”平台均为互联网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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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饿了么”平台的运营商,与运营“美团外卖”平台的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取消跨平台商户优惠活动等行为,影响了“饿了么”平台商户的正常经营,造成“饿了么”商户流失。 .me”平台,妨碍了原告的正常运营。,削弱原告的盈利能力,对原告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

被告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的正常经营,同时导致商户失去了在“饿了么”平台的交易机会,影响商户通过多平台运营。被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从多个平台获取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和机会,也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家时难以获得准确的信息,无法选择自己喜欢、适合的商家服务美团被判赔偿饿了么100万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的行为将导致其他平台竞争者失去商户、消费者等核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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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涉案商家之间存在独家经营协议。即使被告与涉案商家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也不成立。因为,与传统领域不同,被告是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其与商家签订独家交易的行为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等负面影响,损害经营者利益。平台,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果合同项下取得的相关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则不能得到保护。

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竞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不正当竞争而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被告从侵权中获利,综合考虑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范围、被告侵权的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此案件支付的金额。合理费用等因素,被告决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