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育人社文[2018]144号
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8〕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工资试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会议决定建立我省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重要性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深化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开展企业工资调查小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发布不同职业职工的工资报酬信息和不同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信息,可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调查比较,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确定机制,对于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到2020年,建立国家、省、市三级企业薪酬调查体系。 目前,我省企业工资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已经省统计局审核同意(宇通函[2018]29号)。 各地要按照统一制度要求,提供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和行业劳动力成本信息。 系统集成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化企业薪酬调查系统。
(二)调查方法和频率。 企业薪酬调查为抽样调查。 省、市两级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计划。 每年3月至6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 该调查基于上一年的全年数据。 原则上以国家基本单位名录为准。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数据库或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抽样框架。 根据规定的抽样参数要求,调查选取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按要求轮换。 本次调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系统,由被调查企业填写报告并由当地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条件成熟时适当增加调查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按季度实施定点监测。
(三)调查内容和范围。 调查企业职工工资报酬和企业劳动力成本情况,包括不同职业职工工资报酬水平、构成等相关数据,以及不同行业企业劳动力成本水平、构成和主要经济数据和尺寸。 全省调查覆盖18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90大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调整,不含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行业大类)各类注册登记类型企业、各类专业从业人员(不含军人及其他不便分类的从业人员)。 各地区调查范围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特点确定,并可细化调查行业和职业分类。 各地增加调查指标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确认后实施。
3.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或出版物等公共渠道向社会公开,每年发布一次,一般不发布晚于第二季度。 。 我省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将分步实施。 2018年,选择郑州市、安阳市、许昌市试点; 2019年推广至各省市政府; 2020年在省市两级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企业职工工资报酬信息、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相关技术说明等。 企业职工薪酬信息主要包括:中小型职业企业职工薪酬分位、管理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企业职工薪酬分位水平。 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分位值、按行业类别和规模划分的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分位值、按行业类别和规模划分的企业人工成本效率指数(主要包括人员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等)。 分位数值为高、上四分位数、中位数、下四分位数和低。 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增加更细分类的职业、行业信息发布。 信息须在信息发布后两周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发布信息时,要明确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样本量等信息。 各省、市根据本级样本量、调查结果误差等参数确定满足发布要求的本级调查标准,并在发布数据时对标准进行说明。 公布的数据必须经过统计部门充分研究论证。 原则上,不符合发布要求的,不予发布。 若确实需要释放,则应在释放时进行标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把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组织实施。 多渠道、多方式调动侦查力量,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计划财务、电子政务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 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调查统计人员和报告人员的培训,提高参与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资调查和信息发布。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安排配套专项工作资金,可用于企业工资调查部署、培训、数据打印、业务指导、数据审核、数据抽查、数据开发、数据发布、人员交通和漏检等。餐费补贴等方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建立相关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充分发挥数据对决策的支撑作用。
(三)规范调查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选取的样本企业进行调查,确保调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核、逐级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查和审核,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调查质量数据。 要高度重视企业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依托系统内电子政务中心等专门机构存储和处理数据信息,不得违规泄露数据,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用途严格禁止的目的。 调查企业必须履行统计义务,负责调查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对拒绝配合调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谎报(隐瞒)统计数据的企业小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将移交统计执法机构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同时,企业失信信息将推送至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数据应用。 要加强企业工资调查数据分析技术开发,深入挖掘分析数据,定期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为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工资分配提供决策支持关系。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找出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评选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结合起来,把企业薪酬调查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评价条件。 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劳动关系、薪酬管理等政策信息服务。 信息发布尤其要与企业内部分布相结合,努力形成理解、支持薪酬调查的稳定企业群体。 各级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提供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