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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北京楼市调控政策升级认房在建卖给个人

3月17日起,北京楼市调控政策升级,开始认房认贷。3月22日,北京购房条件更严格,非北京居民纳税由5年改为连续60个月。3月24日,北京市按照第二套信贷政策实施离婚一年内申请住房贷款,监管再次升级。3月26日,北京商务办公产品也出台了严格限购,在建项目不得出售给个人!

小编总结了3月份新政的主要信息,供大家参考。

①3月17日,北京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至60%,认房认贷。

317新政摘要:北京居民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拥有1套房子或有贷款记录的,可以再买2套房子。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80%。. 最长贷款期限已从之前的 30 年缩短至 25 年。此外,企业购买的商品房重新挂牌需要3年以上。交易对象为个人的,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②3月22日,北京购房条件更严格,非北京居民纳税由5年改为连续60个月

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公布后,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收紧北京房屋纳税记录。采购资格审查。“时间”改为“计算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个月”。

③3月23日,北京暂停异常住房登记手续,过道学区住房不予录取。

3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通知各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停止对无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型房屋(包括房屋面积为过小,走廊、通道、车库申请单独转让登记等)。3月23日晚,北京市教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提出整治过道学区住房现象的措施,并出台三个“不”原则。也就是说楼道房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不准登记,

④3月24日起,北京市非收入大学生原则上以二套房贷款方式发放。

央行经营管理部、市银监局、市住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印发了《关于加强北京市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住房贷款审批将进一步收紧。原则上,无收入大学生购房按二套房贷款发放。

2017北京购房新政_北京购房新政_北京购房新政

⑤3月24日,在北京申请离婚1年内购房贷款按第二套执行

3月24日,央行下发通知,对离婚后一年内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防控信贷风险。对于一年内离婚的按揭申请人北京购房新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⑥ 3月26日,北京市教委深夜发文,为学区房降温,中小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

市教委宣布,从今年起,除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外,未经市教委同意,本市所有中小学不得在市外办学。

⑦ 3月26日,北京商务办公产品限购,不可出售给个人!

自3月26日起,商业银行暂停个人购买商业项目的个人购买贷款。商业和办公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为住宅或其他用途。

⑧ 3月29日,北京市发改委:严禁中介同一业务员一年内买卖同一套房

对于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市发改委在通知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宣传炒作“学区房”概念,在公司内外网络屏蔽“学区房”等敏感词;不得违规委托销售“过道房”和过小洋房;符合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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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3月30日,北京市教委/住建委联合管控学区房源,单价15万元以上的房产不得在网上挂牌

为遏制学区炒房现象,北京市教委正在研究论证扩大“多校分院”政策,通过随机抽签确定具体学校学位。北京市住建委也火力持续加大!近期,学区房源价格管控不断加大,中介机构明确告知单价15万以上的房产不能在网上挂牌。

关于完善商品房销售和差异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商品房销售和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以下规定:

1.企业购买的商品房三年以上重新挂牌。交易对象为个人的,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2、常住家庭在本市无房且无商品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有住房按现行首套房政策执行。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自住商品房、二限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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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家庭已在本市拥有房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品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以上,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自有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80%。

3.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以上(不含25年)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司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 年 3 月 17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和办公项目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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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2017]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及办公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转为住宅或其他用途。

2、开发企业新申报的建设和商业项目,最小分割单位不少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3、开发企业新建商业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和销售。违反规定的,由规划、国土、住房等部门依法处理。

4、开发企业在建(含待售)商业项目,销售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商业性项目的,不得将房屋作为住宅,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本公告实施前,已售出的商业项目再次挂牌交易时,可以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名下无北京市住房和商业地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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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申请购买之日起,已在北京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连续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于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该房屋可用于居住。对违反代办房屋销售规定或者虚假宣传商品房住宅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撤销其代理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7.商业银行暂停个人购买商业项目的个人购买贷款。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违规将新开工的商业项目转为住宅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将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将暂停对该市企业所有项目的授信。

九、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被依法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北京购房新政,按照本公告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

201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