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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花木商会拟定了《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即将印发。

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为强化中国花木商会(以下称商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确保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序举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商会筹建的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用于商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条依据花木行业发展须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须要的经费采取多渠道形式筹措。主要来源:

(一)基础通用、公共服务类团体标准由商会提供标准经费;

(二)科研高校、生产经营等单位申请制修订团体标准,原则上由标准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筹措标准经费;

(三)多家单位申请同一团体标准,共同协商筹措标准经费;

(四)旨在花木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赞助标准经费;

(五)其他来源。

第三条标准起草单位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时,应向商会报送标准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经商会初审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后,由商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署《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项目协议》,明晰目标任务、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保证按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四条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须要,应本着厉行俭朴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第五条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立项及送审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美国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团体标准样品的研发和复制;

(五)团体标准的审批、备案、发布和公告;

(六)团体标准文本的规范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团体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项目的日常管理;

(十)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经费支出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须要开支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开支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在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初审、复审)中,按规定开支的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费等费用。

(五)大会费。包括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举办有关大会,按规定支出的大会人员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房租和文件彩印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出席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促进其施行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开支以外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在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由商会与标准牵头单位签署协议后举办工作。

第八条为按量完成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经费原则上由商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特殊情况,标准经费由标准牵头单位自行管理的经费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合理使用。

第九条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一经批准,起草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标准牵头单位应依照《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条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因行业发展方向、政策调整等客观诱因引起项目没有完成发布,标准经费可以退回原单位;因为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人引起的知识产权、隐私权等诱因被撤消或终止的,标准经费原则上不予退回。不退回的标准经费由商会统筹用于花木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商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项目施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测,发觉有违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应该及时给以纠正。

第十二条标准经费有节余的,由商会统筹用于花木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中国花木商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商会所有,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获得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督查报告、试验验证报告和其他技术成果经费管理办法,可免费获得团体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花木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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