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要求
听课前,听课教师应了解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认真学习“教学大纲”中有关学科的要求,并做到提前进入课堂,坐在后排听课。
认真听课,观察师生双边活动,特别看学生如何在教师的指导下活动,包括情绪、活动面、时间及对作业的态度。
听课后,要整理听课记录,并根据课的类型及不同场合的要求作出评课。
凡对区里教师的公开课,本校该年级同学科的教师应安排好课务,听试教或公开课。学科分管教导应参加听课。对一定范围内上的研讨课,课题组的有关教师应安排好课务,听试教或听公开课。
每一学期中听课节数的具体要求:
教师十节课以上;备课组长十五节以上;教导主任三十——四十节,若兼主课,听课数量可适当减少;校长二十——三十节,若兼主课,听课数量可适当减少;师徒结对的带教老师,每周应与青年教师至少互听一节课。
评估考核办法
学期结束时,听课记录交到教导处,由教导处负责检查听课的节数和质量。
听课数量不足,或听课记录不认真,考评不能得优秀。
听课节数少5节以上,则听课考评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