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自觉参与献血活动,是我校教职工发扬人道主义、救死扶伤、互助互爱精神的体现。为使我校的献血工作能顺利开展,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献血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订立学校献血制度。
一、献血对象:
本校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的男女教职员工,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待退休人员及在编不在岗的、被献血站确诊为终身不得献血的教职员工可不列入献血范围)。凡属献血对象的均应依法自觉参与献血活动,完成献血任务,为树立师德新风尚作表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顺利实施,使献血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对献血的认识。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工会生活委员、卫生保健老师为组员,负责献血的具体工作。工会生活委员、卫生保健老师按献血流程操作。
三、献血流程:
1、每年5月份进行献血动员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献血名册进项初步筛选工作(排序原则:先按有无献血升序排列,其次献过血的按最近一次献血日期升序排列,再次无献过血的按出生年月降序排列) 。为保护女教职员工的权益,一年哺乳期后方可参加义务献血活动。
2、每年6 月根据区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单位献血指标联系血站预约献血时间和人数。
3、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凡体检未通过的暂不参与当期献血。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仅以血站的检查结果为准。
4、献血当日按事先筛选顺序,并根据当年指标,由工会陪同2倍指标数的人员前往血站进行献血前检查,另外备选指标数人员在校待命。
5、因个人原因不便于指定日期完成献血工作的,顺延两周后进行。
6、献血者献血后,由采血机构发给无偿献血证,今后用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7、对义务献血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及时宣传。
8、为义务献血者提供更多的关爱:献血者享有休假10天,(假期从献血当天算起)和营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行政、工会和教职工自愿互助款组成,行政费用视物价情况每年相应提高,献血者自献血后五年内不参加教职工互助款缴付)。
9、献血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规定日期内完成。
10、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献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