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科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提高我校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提高我校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从事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建设等所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包括精品课程、特色(品牌)专业、优秀教材、优秀课件、优秀论文等;
第三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由有关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学校颁发相应的奖金。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教学研究成果的奖励
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00000元/项,一等奖50000元/项,二等奖30000 元/项;
2、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5000元/项,三等奖2500元/项;
3、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
4、其他教学成果: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
第五条 特色(品牌)专业的奖励
1、国家级品牌专业:10000元/个;
2、省级品牌专业:5000元/个;
3、校级品牌专业:1000元/个;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
1、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000元/个;
2、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000元/个;
3、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00元/个。
第七条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奖励
1、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0000元/个;
2、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5000元/个;
3、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000元/个。
第八条 精品课程的奖励
1、国家级精品课程:10000元/门;
2、省级精品课程:5000元/门;
3、校级精品课程:1000元/门;
第九条 教材、课件的奖励
1、参加国家级规划教材、教材辅导用书编写的,主编(限1人、下同)2000元,副主编(限1人、下同)1000元,主审(限1人、下同)2000元,主编、副主编、参编每万字200元;
2、参加全国优秀教材、教材辅导用书编写的,主编2000元,副主编1000元,主审2000元,主编、副主编、参编每万字200元;
3、参加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的教材编写:主编1000元,副主编500元,主审1000元,主编、副主编、参编每万字100元;
4、课件获国家级奖励(主编为我校教师):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5、课件获省部级奖励(主编为我校教师):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 元,三等奖500元;
6、课件获校级奖励(主编为我校教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
第十条 教学研究论文的奖励
1、在国家一级教学研究期刊上或学术期刊(期刊级别由学校认定)上发表的关于教学研究的论文,每篇(第一作者,下同)奖励 500元。
2、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按教分计算。
第十一条 竞赛奖励
1、指导大学生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种大赛,如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力学竞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赛、英语演讲比赛等,获国家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获省级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
2、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获省级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3、由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竞赛,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4、有分歧的竞赛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奖励
1、国家级教学名师10000元;
2、省级教学名师:5000元;
3、校级教学名师:5000元;
4、校级优秀教师:20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励
1、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0000元/个;
2、省级优秀教学团队5000元/个;
3、校级优秀教学团队2000元/个。
第十四条 其他奖励
未涉及或有分歧看法的奖励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成果必须冠名“太原科技大学”方可申报学校奖励。
第十六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奖金发给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由其再行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只奖励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的成果,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第十八条 申报成果奖励须分别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1、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含杂志封面、目录页);获奖论文、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课题成果及鉴定资料一套。
3、教学研究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奖教材须交教材科两本原书。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与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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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
项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巩固教学成果
联系实际,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巩固教学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