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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 本文关键词:工商业,废物,协议
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 本文简介: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甲方:地址: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可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经洽谈,乙方作为获得《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为确保
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 本文内容:
工商业废物处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可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经洽谈,乙方作为获得《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订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协议义务:
1.1甲方生产过程中所产出的危险废物(4.1条所列)连同包装物全部交予乙方处理,协议期内不得将部分或全部废物自行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处理。
1.2除非双方约定废物采用散装方式进行收运,否则甲方应根据物质相容性的原理选择合适材质的废物包装物(即废物不与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并确保包装物完好、结实并封口紧密,废物装载体积不得超过包装物最大容积的90%,以防止所盛装的废物泄露(渗漏)至包装物外污染环境。
1.3各种非散装废物应严格按不同品种分别包装,不可混入其它杂物,并贴上标签,以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标签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废物名称(应与本协议所列名称一致)、包装时间等内容。
1.4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危险废物分类后集中摆放,并尽可能向乙方提供危险废物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于乙方装运。
1.5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危险废物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1)品种未列入本协议(特别是含有爆炸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多氯联苯等高危性物质);
(2)标识不规范或错误;
(3)包装破损或密封不严;
(4)两类及以上废物人为混合装入同一容器内,或者将废物与其它物品混合装入同一容器;
(5)污泥含水率>85%(或有游离水滴出);
(6)容器装危险废物超过容器容积的90%;
(7)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异常情况。
1.6
若甲方使用了乙方的容器或包装物,应按时返还或者按照乙方的要求返还。
1.7甲方要求将协议以外的废物交予乙方收运的,需经乙方技术确认后方可收运,否则乙方收运人员可当场拒绝。
2、乙方协议义务:
2.1乙方在协议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2.2乙方应具备处理危险废物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2.3乙方自备运输车辆、装卸人员,按双方商议的计划到甲方收取危险废物,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4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员工,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2.52.3、2.4条只适用于乙方负责运输的情况。
3、危险废物的计量
3.1危险废物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3.1.1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3.1.2在乙方免费过磅称重。
3.2过磅时,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严格区分不同种类的废物,分别称重。
3.3对于需要以浓度或含量来计价的有价废物,以双方收运时的现场取样的浓度或含量为准,该样应送至乙方或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
4、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4.1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以下废物:
序号
废物名称
废物编号
主要污染物
包装方式
数量单位
内部代码
1
酸碱废渣
HW17
------
袋装
千克
1702
2
废酸空容器
HW34
------
桶装
千克
3404
3
废油墨
HW12
------
桶装
千克
1201
4
废矿物油及油渣
HW08
------
桶装
千克
0801
5
含油废物
HW08
------
袋装
千克
0803
6
含溶剂废水
HW06
------
桶装
千克
0601
7
废乳化液
HW09
------
桶装
千克
0901
8
废电池
HW23
------
袋装
千克
2301
9
石棉废物
HW36
------
袋装
千克
3601
4.2甲、乙双方交接危险废物时,双方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并将不同种类的废物重量按照过磅的重量直接在转移联单上注明,作为双方核对废物种类、数量以及收费的凭证。
4.3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废物由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废物由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由于甲方违反1.5条款规定而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5、协议费用的结算
见本协议附件。但按照废物浓度或含量计价的,双方应随行就市(如根据相应的上海金属价格)进行调整。
6、协议的免责
6.1在协议存续期间内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书面告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
6.2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协议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7、协议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和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协议的违约责任
8.1协议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其中,甲方违反1.1条款的规定时,若甲方为续约客户,则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一合同年度废物处理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甲方为新签约客户,则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
8.2协议甲方所交付的危险废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危险废物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
8.3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失,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危险废物时出现困难、事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处理工艺研究费、危险废物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4协议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
1
‰支付滞纳金给协议另一方。
8.5在协议的存续期间内,甲方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方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9、协议其他事宜
9.1本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按下列方式:
(1)自环保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年*月*日止。
(2)经双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方可正式生效,有效期自2010年03
月
31
日到2013
年
03
月
31
日止。
9.2本协议终止后而新协议尚在磋商中,甲方应书面(需盖公章或业务章)知会乙方,乙方才可继续为甲方服务。若最终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则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业务均按新协议执行;若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则此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业务均按本协议执行。
9.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另一份交环保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收运联系人:
收运联系人:
收运电话:
收运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