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汇票,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业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简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二条参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社(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本文内容: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
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
参加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社(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清算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
银行汇票凭证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与手工管理并行的方式,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的领取、使用、作废、上缴必须在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和手工登记簿中同时记录,记录结果必须保持一致。
第四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可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担任,业务主管可兼任印章保管员,复核员可兼任密押(压)管理员等。
第五条
出票社(行)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
省中心设置“1123存放其分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资金款项”
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款项。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存放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款项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八条
参与者应设置“1124存放联社款项”、“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和“4641社(行)内往来”科目。用于核算资金往来。
第九条
参与者应设置“5111手续费收入—结算手续收入”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办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发生收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余额反映在贷方,年末无余额。
第十条
参与者应设置“2431应解汇款”、
“2441汇出汇款”、“4615汇兑汇差”等负债类和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账户。
(一)“2431应解汇款”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办理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性临时存款。收到客户办理现金汇票业务时交付的款项或收到待解付的汇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存入本科目款项签发汇票或将现金汇票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如收款人要求将款项退汇或转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汇出汇款”
在汇出汇款科目下增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签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而存放的款项。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汇出汇款科目其他核算内容不变。
(三)“4615汇兑汇差”
在汇兑汇差科目下增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签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时与省中心发生的应收应付汇差。
第三章
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十一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审查凭证要素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客户款项是否足够支付,无误后,申请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通过相关交易扣划客户款项,同时收取客户手续费,并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交录入员签发汇票,会计分录为:
①借:××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贷: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②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1124
存放联社款项
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时,柜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款手续,签发时会计分录:
①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
②借:应解汇款
贷: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③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1124
存放联社款项
同时,省中心收到信用社办理银行汇票通存的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②借:2323信用上存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十二条
代理付款社(行)柜员收到持票人交来的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三联进账单,首先应认真审查汇票各项要素,无误后交录入员核对汇票密押并办理汇票解付手续。
(一)持票人持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①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客户帐-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同时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信用上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二)持票人持不在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要求解付时,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①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客户帐-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1124
存放联社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同时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
借:1124存放全国中心清算资金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信用上存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第十三条
持票人需支取现金的,解付社(行)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现金
第十四条
出票社(行)柜员收到来账借方报单与解付通知后,做银行汇票结清处理,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进行核对,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及多余款金额。
(一)
全额解付时,出票社不需作分录。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
②
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
贷: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
(二)部分解付时,出票社将多余款转入原出票人账户,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②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汇票金额)
贷: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4641社内往来
(多余金额)
②借: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农信银清算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③
借:4641社内往来
(多余金额)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多余金额)
第五章
银行汇票退票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并按要求提交单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出票社(行)经办人员将客户提交的汇票第二、三联与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可办理退款,将款项转入出票人账户。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退付现金。
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存款科目-申请人户
②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
省中心办理资金解锁,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贷:4641社内往来
②借:4641社内往来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
第十六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书面向出票社(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第二、三联和进账单;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专夹保管卡片核对无误,多余金额结计正确,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一)银行汇票全额付款。柜员在汇票第一、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通过相关交易办理退款,出票社会计分录为:
①借:4641社内往来-通存通兑户
贷:××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②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1社内往来
省中心会计分录为:
①借:2441汇出汇款-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出汇款户
贷:4641社内往来
②借:4641社内往来
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出票社
(二)银行汇票有多余款的,柜员在汇票第一、四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实际结算金额,在汇票第四联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多余金额,通过相关交易办理退款,会计分录同第十三条部分解付。
第二部分
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签发银行汇票
图1
银行汇票签发流程图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二、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对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且交存现金的,可以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四、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在大写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行行名及行号,在大写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
第二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需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社(行)也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办理银行汇票的资金必须从申请人账户转出。
第三条
结算柜员审核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客户填写的“申请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三、“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客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对公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是否加盖预留印鉴,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汇兑款项。
结算柜员审核“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容填写无误后,对于办理转账汇票的客户,借记申请人账户;对于办理现金汇票的客户,收妥客户现金后应填制一联现金收入凭证,作为“应解汇款”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并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讫章)和收费回单一并交客户。“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或“应解汇款”科目的借方凭证。
进行上述处理后,结算柜员记录借记客户账后系统返回的待销账号,将“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交联行经办人员。
第四条
联行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签发录入”交易,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说明
1
签发行行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2
签发行行名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3
代理付款行行号
可选项
签发现金汇票时必须录入
4
代理付款行行名
可选项
自动反显
5
委托日期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6
交易流水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生成
7
货币符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默认为CNY(人民币)
8
出票金额
必输项
9
付款人账号
可选项
签发现金汇票时可不录入
10
付款人名称
必输项
签发转账汇票时可由行内系统自动根据账号反显户名
11
收款人账号
可选项
签发现金汇票时可不录入
12
收款人名称
必输项
13
密押
必输项
14
用途
可选项
15
票据日期
必输项
16
票据号码
必输项
17
票据版本号
必输项
18
兑付方式
必输项
0-现金,1-转账
录入完毕,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该序号记录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上,并加盖个人名章,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复核员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银行汇票,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销记表外科目账。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已录入的银行汇票签发业务信息。
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处理。
第六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对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七条
对于录入无误的,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业务信息发送至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再经省中心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处理。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和联行经办员、复核员的个人名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八条
在签发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的情况,复核员须使用“撤销银行汇票”交易,取消签发交易。
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银行汇票时的复核员发起,需经主管授权后方可发送。完成撤销交易后,由复核员重新进行复核交易。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四联剪角,加盖“作废”戳记,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将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专夹保管,统一上缴销毁。
第九条
复核员将打印完毕的银行汇票交压数机操作员。压数机操作员根据汇票票面上打印的大写金额用压数机在票面上压印出汇票的小写金额。
第十条
压数机操作员将汇票交印章保管员。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业务人员的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时,由申请人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备注”栏处签收。
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专夹保管。
第二章
解付银行汇票
第一节
代理付款社(行)
图2-1
收款人持汇票柜台提示付款解付流程图
图2-2
同城票据交换提入银行汇票解付流程图
第十二条
客户持农村信用社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到异地农信社网点办理柜台提示付款,需向经办人员提交三联进账单、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或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如下内容:
一、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二、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三、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两联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已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是否被涂改;
五、审核“多余金额”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六、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七、审核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对于客户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二、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一致。
对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汇票第二、三联是否均加盖提出行的清算章。
对于汇票票面压数不清,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第十四条
联行经办人员使用“解付银行汇票录入”交易录入解付申请信息。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说明
1
签发行行号
必输项
2
签发行行名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根据录入的行号反显
3
代理付款行行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4
代理付款行行名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5
委托日期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6
交易流水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生成
7
货币符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默认为CNY(人民币)
8
实际结算金额
必输项
9
付款人账号
可选项
10
付款人名称
必输项
11
收款人账号
可选项
12
收款人名称
必输项
13
密押
必输项
14
用途
可选项
15
票据日期
必输项
16
票据号码
必输项
17
票据版本号
必输项
18
兑付方式
必输项
0-现金,1-转账
19
出票金额
必输项
20
结余金额
必输项
签发时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不得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
完成录入,系统返回支付交易序号,录入员将支付交易序号记录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交复核员。
第十五条
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解付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对于大额汇票解付往账,需由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发送。
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客户账户(解付转账汇票)或应解汇款科目(解付现金汇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第二、三联加盖转讫章,第一、三联交客户做回单,第二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汇票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信用社“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六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解付申请,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银行汇票解付申请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二节
出票社(行)
第十七条
出票社(行)联行经办人员接收来账借方报单,并在“6305”交易中打印二联来账凭证,使用“结清银行汇票”交易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如没有多余金额,则登记银行汇票登记簿,注明“已全额解付”,并将银行汇票第一、四联和二联来帐凭证留存。
如有多余金额,汇票第一联加盖附件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经办人员在汇票第四联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作为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的贷方记帐凭证。来账凭证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为“4641社内往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第三章
银行汇票退票
第一节
未用退回
第十八条
办理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时,需由汇票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申请人为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个人),填写三联进账单,与银行汇票第二、三联一并提交出票行。
第十九条
出票行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检查是否曾收到代理付款行关于此汇票的查询,如曾接收过查询,必须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可办理退款。对于缺少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到省中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说明
1
签发行行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2
签发行行名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3
代理付款行行号
可选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4
代理付款行行名
可选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5
委托日期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6
交易流水号
必输项
由行内系统自动生成
7
货币符号
必输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8
出票金额
必输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9
付款人账号
可选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10
付款人名称
必输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11
收款人账号
可选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12
收款人名称
必输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13
密押
必输项
14
用途
可选项
15
票据日期
必输项
16
票据号码
必输项
需手工输入
17
票据版本号
必输项
需手工输入
18
兑付方式
必输项
根据签发时录入的内容自动显示
交易成功后,银行汇票四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第一、二、三、四联同时加盖附件章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客户出具的说明加盖附件章作为“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第二、三联加盖转讫章,第一、三联退客户作为回单,第二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第二节
超期退款
第二十一条
汇票申请人或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要求付款的,须提交三联进账单、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单位(或个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具体处理同“未用退回”。
第四章
银行汇票挂失
第二十二条
填明“现金”字样或填明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方可挂失。银行汇票丧失后可由持票人向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申请挂失。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至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经办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审核以下要素: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付款社(行)受理的挂失申请后,联行经办人员应检查该银行汇票是否在本社(行)已办理解付。对于未解付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通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交易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在报文中注明汇票的要素及丧失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
出票社(行)的经办人员收到代理付款社(行)的自由格式报文或持票人的挂失申请后,使用“银行汇票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申请信息,经主管授权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挂失申请人应于十二日内将法院出具的公示催告书提交至出票行。
第二十六条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出票社(行)将银行汇票加盖“未用退回”戳记,按银行汇票出票金额退回申请人账户。经办人员使用“银行汇票退票”交易录入退票申请信息,经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到省中心,并填写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4615汇兑汇差-农信银汇票业务汇差户”科目借方记账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一联作为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一联作为客户回单。收回的银行汇票第一、二、四联加盖附件章作客户存款类科目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
凭证及账表
第二十七条
银行汇票业务凭证。
一、银行汇票申请书
一式三联。办理转账汇票时,第一联代申请人的回单;第二联代出票社(行)申请人账户借方凭证;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出票社(行)“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的附件。
办理现金汇票时,第一联代申请人的回单;第二联代出票社(行)“应解汇款”科目借方凭证;第三联加盖附件章作为出票社(行)“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方凭证的附件。
“银行汇票申请书”可使用社(行)内自行印制的凭证。
二、来账借方凭证
一式二联。第一联转账贷方凭证,由出票社(行)代“4641社内往来”科目来账转账贷方凭证;第二联转账借方凭证,由出票社(行)代“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转账借方凭证的附件。
“来账借方凭证”可使用社(行)内自行印制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空白银行汇票管理
银行汇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联,出票社(行)在结清银行汇票时留存;第二联汇票联,代理付款社(行)付款后代“社内往来”往账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解讫通知联;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
“银行汇票”凭证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印制,由印刷厂直接向各省中心发货。
一、省中心根据辖内出票社(行)上报的银行汇票凭证按全年或半年的用量计划汇总后报送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凭证印制厂家订货。
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到达当地机场后,省中心凭印钞厂货物托运单传真件和本单位介绍信指定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到机场自行提取。
三、凭证运抵库房后,由省中心对银行汇票空白凭证进行核对、登记。
四、省中心(包括地市级管理机构)向出票社(行)下发银行汇票凭证时,登记各出票社(行)领用凭证的数量、起止号码,建立完备的领用手续。
五、出票社(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领入空白银行汇票时,应清点银行汇票数量,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填明领用日期、起止号码、领用数量。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应与压数机管理员、印章管理员的岗位相互分离。
六、签发银行汇票时,联行人员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单”,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凭销号单填明的数量将空白银行汇票交领用人,同时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如在打印过程中出现作废的情况,联行人员应将作废的凭证交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并重新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销号单”再次领用空白银行汇票。作废的凭证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专夹保管,待通知后统一上缴销毁。
第二十八条
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的社(行)使用“银行汇票业务查询”交易,可以查询本网点某一时间段签发的所有银行汇票的状态,并可以查看单笔银行汇票的详情。可打印某一指定期间的银行汇票签发登记簿。
26
篇2:湖南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应用推广实施方案
湖南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应用推广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实施方案,适宜,基层,卫生
湖南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应用推广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湘卫科教发〔2006〕6号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科教处。二OO六年十
湖南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应用推广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湘卫科教发〔2006〕6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
技术推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科教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关于疾病防治重点“下移”的发展战略和全国卫生科技大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1、通过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一步掌握常用技术和知识,提高诊疗水平,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2、通过适宜技术的应用推广,进一步规范基层常用治疗技术流程,探索适合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症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3、通过适宜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的负担。
4、探索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
1、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科学严谨、技术经济、适宜实用”的原则,遴选30项左右的基层卫生适宜技术,通过逐级培训,使全省85%以上的农村和社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能熟练并规范应用适合本地需要的常用技术。
2、通过诊断技术的推广,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符合率;通过治疗技术的推广,提高相应疾病和危重症的治疗有效率,降低其死亡率与致残率;通过预防技术的推广和卫生科普宣传,降低相应疾病的发病率。
三、实施计划
1、组织保障
(1)省卫生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厅领导任组长,厅办公室、农卫处、医政处、妇社处、疾控处、规财处、科教处、中医局、合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工作。
(2)省卫生厅科教处作为计划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与相关部门(处室)的协调联络,并负责协调各市(州)、县(市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3)市(州)卫生局科教科和县(市、区)卫生局业务股具体负责市县的计划实施。
2、技术支撑
(1)由省医学会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负责遴选基层适宜技术,遴选每一个适宜技术项目的首席专家。制订基层常用技术流程标准并负责推广的计划与实施。
(2)各市(州)医学会成立技术执行专家组,各县(市、区)指定技术指导专员,负责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3、信息(网络)支撑
(1)湖南卫生信息网下设的卫生科教网负责政策信息的发布和对政策建议的反馈。
(2)湖南医学教育学会与泰阳科技举办的湖南医教在线负责技术光盘的制作和网上学习资料传输,并设立“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论坛”,及时推介经验,搭建服务、学习和交流的平台,提供讲课的多媒体视频的网上直播。
4、培训实施
(1)湖南医学教育学会组建全省技术培训专家组,负责培训材料的制备,全省师资的规范化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计划的实施,为计划落实提供日常的服务,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参加各地的培训。
(2)经规范培训的市州技术执行专家组成员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基层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县(市、区)技术指导专员负责所在县(市、区)的技术日常咨询。
(3)培训方式采用不定期巡回讲座以及短期面授与全程网络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基层医务人员工学矛盾。
(4)培训专家的入选
每个市(州)选送5~10名技术专家组成员分专业参加全省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应用规范化培训师资班学习,每个县(市、区)组织100~200名基层医务人员参加巡回讲座培训。
①师资班学员入选条件
a、所在单位支持,本人自愿参加培训工作。
b、熟悉相关技术,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或是相关技术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c、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②培训学员入选条件:
凡在县(市、区)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厂矿、社区、街道、乡村、个体)工作,并直接面向患者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5)培训资料
①由专家委员会统一编写《湖南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培训教材》和《湖南省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应用规范手册》作为培训的统一教材。
②统一制作相应的电子文本和系列讲座光盘供网络学习使用。
(6)培训组织
①师资班:培训对象为各市(州)的技术推广专家组成员和县(市、区)的技术指导专员。通过集中培训,使他们掌握适宜技术知识和操作规范以及教学指导方法,并能胜任对县(市、区)的普及培训。
②普及班:培训对象为各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含厂矿、街道、乡村及个体)。直接对患者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通过不定期巡回讲座的形式,使他们掌握相应适宜技术的新进展和操作规范,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5、经费保障
所有培训对学员实行免费。教材的编写、电子文本和影音光盘的制作,师资班的培训等费用,从省卫生厅科教处的专项培训经费中支出。计划启动实施经过初步评估后,争取省相关部门的专项经费支持。
6、工作进程
2006年6月—7月:完成可行性调研和论证(平江、浏阳两县市的前期试讲)
2006年8月—9月:完成适宜技术的遴选。
2006年10月:完成适宜技术培训教材的编写。
2006年11月:完成师资班的培训,并进一步完善培训教材,制订技术规范。
2006年12月:部分市州组织巡回推广应用试讲。科教处组织相应的调研,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计划。
2007年1月—2008年12月:各市州全面实施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计划。
2009年1月—6月:完成对项目的评估总结。
7、项目的评估
①接受培训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对适宜技术进展和规范掌握的变化率(抽样测试)。
②接受培训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技术能力水平的变化指标(诊断符合率、治疗有效率、发病率)。
③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满意度。
附件:1、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机构
2、湖南省农村和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计划拟选项目
附件1:
湖南省农村与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小春
成
员:向克用、简学武、袁长津、易冬华、刘后红、姚宽保、陈卫红、彭
亮、王
兵、朱冬三、龙开超
下设计划执行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龙开超
副主任:张凯军、邹
宪、朱建华
办公室成员:李钢强、张慧如、袁友红、李
程、吴胜其、
汤清波、梁
珍、唐奔腾、廖浩然、王
华、
黄振秋、谢顺发、谭连梅、陈
剑、何翠云、
黄通军、吕明富、钟美云、李田浦、李传淑、
李克秀、郑淑山
二、专家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明
副主任委员:刘浔阳、祝益民、朱伏凡、袁
洪、陈裕旭
1、心
内
科:孙
明、赵水平、杨天伦、郭
莹、袁洪
2、呼吸内科:胡成平、陈
平、李春香
3、神经内科:杨期东、蹇在金
4、内分泌:周智广、张驰、林晓红
5、消化内科:吴小平、冷爱民、周慧军
6、肾内科:宁建平、李军、罗季安
7、急诊科:邓跃林、罗学宏、朱之尧
8、急腹症:汤飞焕、陈子华
11、外伤:刘衡、李康华
12、烧伤:黄晓元、贺金勇
13、传染科:欧阳颢、谭德民、刘映霞、杨旭
14、妇产科:徐宣技、朱付凡、方超英
15、儿科:李云、祝益民
16、精神病:盛小奇、李凌江
17、肿瘤:罗
以、肖高明
18、眼科:向前
19、疾病控制:陈裕旭
20、临床药学:任华益
21、血吸虫病防治:任光辉、郭继雄、蔡凯平
8
附件2:
湖南省农村与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计划拟选项目
1、长托宁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
2、湿润烧伤膏治疗烧伤
3、产后出血的紧急处置
4、社区与基层恶性肿瘤的临终关怀
5、急性哮喘的规范治疗
6、脑外伤与微创止血及血肿清除的规范化治疗
7、急性心梗与慢性心衰的规范治疗
8、病毒性肝炎的规范治疗
9、糖尿病的规范化治疗
10、高血压的规范化治疗
11、常见感染性疾病及抗生素合理使用
12、脑血管意外的评价与社区康复
13、创伤性血气胸的紧急处置(院前急救)
14、急腹症的鉴别与紧急处置
15、水电解质和酸硷平衡失调的治疗
16、基层社区常见精神病的管理与治疗
17、大咯血的紧急处置
18、中毒(含毒鼠强、CO、亚硝酸盐、毒蕈、酒精)的急诊与急救19、羊水栓塞的急救处置
20、电击、淹溺、中署的急诊急救
21、骨关节病等急性物理损伤诊治
22、脊柱损伤的转诊前处置
23、适时分娩的技术
24、皮下埋植、放置IUD、药物流产术后减少阴道出血的技术
25、带状疱疹、丹毒、荨麻疹的规范治疗
26、农村基层常见皮肤病的规范化诊治
27、冠心病的规范化治疗
28、幽门螺杆菌与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的规范治疗
29、呼吸循环衰竭和院前急救
30、慢性病在农村与社区的管理
31、血吸虫病预防实用技术
32、小儿腹泻的规范化诊治技术
抄送: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省科技厅。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80份)
11
篇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本文简介: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本文内容: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
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
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
(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
信用社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并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二条
信用社对已发送的大额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信用社收到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
信用社对收到的有差错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三条
信用社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信用社收到查询,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信用社应根据清算关系向上级存放清算资金,各级社应根据自身及所属信用社业务情况缴足清算备付资金。省中心应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大额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的大额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省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须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七条
大额支付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操作。坚持岗位制约,操作权限的管理,严格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
第十八条
省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时登录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保证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在城市处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登陆运行状态;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操作端管理、日终数据处理与核对及系统维护。
(二)负责大额支付清算账户的管理,负责省内信用社参与者的行号申报、变更和撤销。
(三)负责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不明来账的转汇、退汇和查询。
(四)负责对辖内参汇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区(市)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内参与社的业务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辖内参与社汇差资金清算和核对。
(三)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信用社工作职责
(一)及时发起、接收大额支付业务,每天核对来往账和汇差资金。
(二)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
(四)及时反映系统和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视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其经济责任和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格式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上存清算账户出现余额不足,5日内未及时补足的给予警告,出现红字的,处以红字部分0.6%的罚款,并通报批评,2次以上出现红字的,停止其办理支付系统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救补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信用社,应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各【2001】791号)向申请人(即客户)收取相应费用;省中心收取各参与社的汇划费用,按照《中国人们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规定执行,由省中心定期从清算账户划收。
第三十条
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县、区(市)级联社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内情况制定辖内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