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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日期:2020-04-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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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规、有效的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

浦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规、有效的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置(建造或购买)内河运输船舶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申请建造运输船舶借款,必须持有与有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签定的造船合同。有资质的船舶制造企业是指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制造许可证》、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所建造的船舶已试航合格,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借款人申请购买运输船舶借款必须持有与所购船舶原产权所有人签定的合法有效的船舶买卖合同,已办理船舶产权的过户手续,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及其指定的分支机构。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安徽省芜湖市行政辖区(以下简称芜湖市)境内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贷款人、借款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在芜湖市。贷款人与合作开展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航运公司、保险公司签定协议。

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必须是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运输许可证》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持有国家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保险公司、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中介机构的注册地和营业地点均在芜湖市。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自然人,身体健康,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有芜湖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2年以上从事长江船舶运输的经历、有船舶运输合同或运输资源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运输资源一般由借款人提供、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出具证明,客户经理经实地调查确认。稳定的收入来源是指借款人提供的船舶运输以外的收入来源,借款人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四)持有经与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所购船舶办理财产抵押担保、船舶挂户航运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10%比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航运公司出具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认定的船舶价值的40%,贷款起点金额不低于5万元。

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的

,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个人船舶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确定。

第八条

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应在贷款人处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有配偶的应夫妇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借款人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如近期船舶运输合同、运输资源证明以及其它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船舶挂户航运公司的《船舶按揭贷款推荐承诺函》。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书面承诺,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兜底还款责任。

(四)国家船舶检验局或中国船籍社检验合格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长江航务管理局或海事局颁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以财产质押的,应提供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第十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指定两名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审查,同意贷款的,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以其稳定的收入来源,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时作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期限及利率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质押物交付等有关手续。

第三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及其配偶必须在贷款人处与贷款人签定担保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办理质押物的实际交付手续,贷款人出具“抵(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质押物留有密码的,应要求质押物所有人提供并核对无误后,在代保管收据上记载。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划转船舶制造企业的银行帐户。或以现金方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活期储蓄或东方卡帐户,并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回单。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交付的船舶抵押他项权利证书或质押物凭证,出具“抵(质)押品代保管收据”,设专人入库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物权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按揭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采用按揭贷款船舶抵押担保、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另外提供不低于按揭贷款总额10%比例的财产担保方式。借款人、担保人必须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担保财产的保险。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船舶按揭贷款除所购买的船舶办理抵押担保外,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按照一定时期内其所推荐的船舶按揭贷款总额的10%比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借款人也可以本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供质押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贷款所购船舶的财产保险。按揭贷款船舶挂户公司股东提供的财产担保也应投保财产险。按揭贷款的船舶投保船舶一切险。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借款人、担保人不得中断投保。

第十六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随借款合同一道保管。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本息按季偿还,采用等额逐季归还法,还本付息日为每季末月二十日。

每季还本付息额=

贷款总额

×季利率+

贷款总额×季利率

(1+季利率)还款总季数-1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授权贷款人从其提供的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质物及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

借款人违约行为与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

(四)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五)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质押物或担保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八)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担保人连带责任;

(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前调查。贷前调查由市场部双人进行,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重点是现场核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与贷款按揭船舶的实际状况必须一致。其次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按揭贷款所购船舶价值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定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保险事宜。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个人船舶按揭贷款实行三级审批。风险管理部初审、复审,行长终审。重点审查贷款材料的齐备性、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的合规性、合法性。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贷款出现逾期,应在10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船舶挂户的航运公司发出书面催收函。借款人属恶意拖欠,应在1个月内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支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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