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信息产业发展,电子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
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
5、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批复基金预算和决算,审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在信息产业部设立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发展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1、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电子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目标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项目等内容;
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3、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整理申报项目材料,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由财政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确定;
4、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制定项目支持计划草案,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5、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确定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批复项目计划和预算;
7、信息产业部接到财政部的项目批复通知1个月内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资格;
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
4、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2、技术经济指标;
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5、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6、产权归属;
7、完成期限;
8、共同责任;
9、有关附件。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请拨电子发展基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指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指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管理电子发展基金工作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网络运行与维护、信息管理等等必要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3.5%掌握。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资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要对国家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子发展基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
1、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
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
3、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需将电子发展基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依据有关国家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担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电子发展基金已拨款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4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篇2: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试行,管理办法,基金,创业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我校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创业基金从上海电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我校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基金从上海电院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等企业年度上缴款中支付,资金规模现定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重点支持我校学生获得上海市创投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办的公司。
第五条由上海电力学院学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科研处、上海电力学院产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为创业基金的管理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曹家麟
副主任:石奇光、张浩
委员:王飞、毛静涛、蔡勇承、潘卫国、李永光、魏建华、陆玮、石笑寒、丁会凯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石笑寒
成员:茅大钧、张艺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我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读硕士所创办的企业。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1、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八条创业资金支持数额
1、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支持经费为3万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5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
5、创业资金三年后无条件退出。
第九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管委会领导下,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期满三年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创业者递交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验收,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市基金会审定。
1、对于运营效益好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
2、对于运营不好或濒临破产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抽回资金或参与清算的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报送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
篇3: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互助,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爱心,基金
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科技学院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困难生、急诊生和其他紧急情况也随之不断增加。为了保证这部分学生能有效地“应急”,弘扬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经科技学院学工部研究决定,成立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会”。为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一
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随着科技学院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困难生、急诊生和其他紧急情况也随之不断增加。为了保证这部分学生能有效地“应急”,弘扬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经科技学院学工部研究决定,成立科技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会”。为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爱心互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1、每位学生自愿交款10元并成为本会会员(新生入校时,按10元/生的标准,在办理学生证时一并收取)。学生离校时全额退还。
2、社会面向科技学院的爱心捐款。
二、基金的管理办法
1、成立“爱心互助基金管委会”,由学生会分管生活部的副主席担任管委会主任,生活部部长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管委会中设一名经费管理员和一名账目管理员。
2、成立“基金管理经审会”,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分团委副书记组成,负责监督、审核基金的使用、发放、归还等情况。
经审会每月对基金使用情况审核一次,并将基金使用情况向班长理事会理事长通报。
3、凡本会会员在紧急情况下(具体紧急情况后面给予说明),个人可先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老师审核签字,经管委会全体成员开会讨论批准,并经管委会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
4、非本会会员可随时去所在系部辅导员处申请入会,新会员在入会一个月后方可享受会员待遇。
5、会员一次性借款不得超过500元,如果特殊情况超过500元时,需报请学工部,经学工部同意后,“管委会”再履行借款手续。
6、会员借款原则上每学期一次,特殊情况不能超过2次。
7、“管委会”、“经审会”随学生会一起换届。
三、“爱心互助基金会”会员的借款条件
凡“爱心互助基金会”会员在以下情况下可向“管委会”申请借款:
1、
生活上发生临时困难时;
2、
遇紧急发病时;
3、
家庭出现突发事件确需急用时;
4、
其他临时性困难确需急用时。
四、会员还款规定
1、每位会员应以“诚信”为本,借款后,必须按借款时承诺的还款时间如期归还借款。如不按期归还,除按月10%计息外,还应将借款人借款情况通报全院。
2、会员借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1、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本基金,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本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将计入基金总额中,经审委在通报使用情况时将利息数额一并公布。
3、学生爱心互助基金从2004级学生开始收取,从2007年元月开始实施。
4、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属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