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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5-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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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区政府确认的社会化物流服务平台项目补贴;

(二)物流企业的贷款贴息;

(三)对我区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的奖励;

(四)经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环境宣传与推介、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物流培训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物流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执行和落实;

(二)确定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资助对象;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六)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七)组织对资助申请对象的考察、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

(二)复核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物流办下达专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与使用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经区物流办认定,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二)在区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础建设的企业;

(三)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

(四)经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已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助的;

(三)企业或单位在享受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企业涉及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营业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企业有废逃银行债务行为或在政府有关部门有恶意欠薪、偷逃税款、污染环境等不良记录的;

(六)企业或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七)区物流办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奖励资助三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奖励资助为一次性支持。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并已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

按企业实际支付的一年期限内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一般物流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重点物流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的条件与标准

(一)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园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三)冷链物流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经区物流办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一)对上市公司、市民营百强物流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为基准,当年营业额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区内注册并承接物流业务外包等业务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8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3亿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鼓励类物流企业,按其前三年地方税收分成贡献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提供网上物流交易或网上物流支付结算服务的网站经营主体,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为基准,当年营业额增长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在区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础建设的企业,按其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时的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物流企业为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物流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对自建配送中心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自建自动化立体仓库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用于现代化基础性投资建设的大型连锁、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九)对经区物流办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十)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平台的物流企业以及将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有效结合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对立项自建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对在我区注册,初次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对在我区注册,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和市物流技术促进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和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由区物流办于每年第三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区物流办公开发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

第十五条

区物流办在接到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区物流办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每次评审会专家名单须报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区物流办审定,需实地考察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七条

经区物流办审定,需经审计的申报企业或项目,由区物流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区物流办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二)区物流办将资金安排意见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三)根据公示结果,区物流办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财政局复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区物流办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五)属项目补贴方式的,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物流办签署《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物流办拟定;

(六)区财政局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区物流办签订合同后,应在区财政局与物流办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好资助资金,并实行单独核算。

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区物流办加强对监管银行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其他的设备的购置,以及进行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升级;

(二)企业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区物流办,并停止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剩余资金按相关程序归还区财政局,已建设或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物流办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区物流办须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完成后,区物流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区物流办负责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资助企业以及已验收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者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由区财政局等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实施主体,由区物流办记录在案,自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年度起5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企业或单位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或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由区物流办取消其参与我区物流项目和经费的审评、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我区物流项目评审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局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物流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物流办、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各类申请表

附件1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申请材料

一、贷款贴息类申请所需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贴息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申请使用贷款贴息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及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7、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企业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验原件);

10、利息单复印件

(验原件);

11、对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1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3、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4、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复印件

(验原件)。

二、项目补贴类申请所需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补贴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简介;

7、区物流办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8、补助项目简况;

9、项目可行性论证复印件(验原件);

10、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1、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2、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奖励资助类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获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服务创新奖、物流技术促进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Ⅰ类)》;

2、获市重点物流企业奖励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独资或合资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一次性奖励,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单位简介;

3、项目简况;

4、项目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项目投资方与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的产权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物流技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简介;

7、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1、技改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资金支付证明文件(含购置先进设备票据等)。

(四)申请企业物流外包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简介;

7、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申请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1、其它相关资料:物流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及资金支付证明。

(五)申请企业自建仓库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简介复印件;

7、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自建项目简况复印件;

10、项目可行性论证复印件;

11、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2、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3、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章

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单位须登录宝安区物流办网站,进行网上填报申报表格。

二、初审

区物流办相关负责人进行网上初步筛查合格后,申请单位登录网站获得“受理编号”及“预审通过”的回执单。

三、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申请相关资料,连同其他要求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交区物流主管部门。

四、现场复审

区物流办相关责任人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复审,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定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10楼

网址:

申报咨询电话:

第三章

审批流程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区物流办受理申请;

(三)区物流办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

(四)区物流办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五)区物流办将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区政府物流办网站和宝安日报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区物流办将资金安排计划送区财政局复核;

(七)区物流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文件;

(八)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区物流办签署《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限项目补贴类);

(九)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二、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区物流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区物流办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实地考察——区物流办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报区财政局复核——签订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注意事项

一、申请主体须仔细阅读并了解《宝安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应在首页加盖公章,其余加盖骑缝章。

三、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四、申请主体须同意区物流办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区物流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申请主体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附件2

申报年度

申报编号

(以上由区物流办填写)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贴息类)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签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工商核定经营范围

地址

企业类型

□市重点物流企业

□一般物流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其中外资

上年度资产总额

主管(控股)单位

企业员工总数

大专以上

员工

本科以上

管理人员

企业主营物流收入

(上年度)

(前年度)

企业获得政府嘉奖

上年度利润总额

上年度上缴

政府税收

企业银行信用状况

市外物流

服务网点数

贷款总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利息总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贷款主要用途

承诺

本人确认并承诺以上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并知悉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接受的相关处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

评审咨询委员会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咨询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参加评审咨询的委员名单:

姓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有关部门核准意见

区物流办意见

(签章):*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签章):*年*月*日

申报年度

申报编号

(以上由区物流办填写)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补贴类)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签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工商核定经营范围

地址

项目类型

□全区性物流信息平台

□物流园区内物流信息平台

□冷链物流项目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其中外资

资产总额

主管(控股)单位

企业员工

总数

本科以上管理人员

信息技术

人员

立项时间

计划建设周期

项目

计划

实际

投资金额(元)

服务器数量

子系统数量

功能模块数量

接口数量

使用客户数量

补助资金主要用途

承诺

本人确认并承诺以上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并知悉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接受的相关处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

评审咨询委员会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咨询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参加评审咨询的委员名单:

姓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有关部门核准意见

区物流办意见

(签章):*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签章):*年*月*日

申报年度

申报编号

(以上由区物流办填写)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奖励类)

申报企业名称:

申报企业(签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工商核定经营范围

地址

奖励类型

□全球100强物流企业“投资”一次性奖励

□鼓励类物流企业

□企业物流技改项目一次性奖励

□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

□企业自建仓库一次性奖励

□企业物流外包一次性奖励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其中外资

上年度

资产总额

主管(控股)单位

企业员工总数

大专以上

员工

本科以上

管理人员

企业主营物流收入

(上年度)

(前年度)

企业获得政府嘉奖

上年度利润总额

上年度上缴政府税收

企业银行信用状况

市外物流服务网点数

资产负债率

企业主要客户名称

承诺

本人确认并承诺以上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并知悉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接受的相关处罚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年*月*日

评审咨询委员会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咨询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参加评审咨询的委员名单:

姓名

职务职称

所在单位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有关部门核准意见

区物流办意见

(签章):*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签章):*年*月*日

洪光存:

你好!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2009年12月)规定:凡我省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应届和历届的未婚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上述情况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转回原籍地且要求办理“非转农”的,可凭本人申请、行政村和乡(镇)两级单位同意接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等,按非转农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你目前已办理了非农业户口在原籍落户手续,如你目前在城镇确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在农村地区(城西、城东开发区除外),请对照条件,按非转农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及申请表格,请到当地派出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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