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关键词:违纪,处分,学生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简介: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内容: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帮教和考察,督促其改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学生在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经受过处分。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策划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作案或来校参与制造恶劣事件。
(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对学校及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有立功表现,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和享受奖学金待遇。
(二)已获得奖助学金和荣誉者,停止发给尚未发放的荣誉证书和奖助学金。
(三)处分决定通知家长,处分材料记入学校学籍档案,毕业时没有撤销处分的推迟一年发毕业证书。
(四)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
(四)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劝退处理:
(一)组织、成立、加入同乡会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校园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劝退处理或开除学籍:
(一)违反法律规定,将易燃易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刀、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五)
高空抛物。
(六)
违反校园进出管理规定,攀爬围墙进出校园。
(七)
破坏学校车辆、电力电信设备、广播电视设施、易燃易爆设备。
(八)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九)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安全标志、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扰乱校园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集会、活动秩序,影响教学、工作和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起哄闹事、投掷杂物,不听制止。
(二)
无理取闹,阻止执行公务人员。
(三)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四)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聚众实施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或其他方式为名,偏袒一方,促使矛盾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聚众斗殴者,从重处理。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从重处理,对校外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九)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
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要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
(二)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
(三)
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
(四)
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
(五)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
(六)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
(七)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第十八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数额、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本条从重处理。
(二)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情节较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
(二)损坏校园设施,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三)乱扔垃圾、乱吐、不听制止。
第二十一条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对自身或他人安全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收缴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教育后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但能主动检举,有立功表现者也可参照本条执行)。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除收缴封存使用的电器、炉具、燃料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黄色文字、图画者。
(二)观看、传阅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
(三)从事或参与色情、淫秽活动者。
(四)男女非法同居或混居者。
(五)发生不正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在校园内,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
(七)未经学校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次性旷课二天或累计旷课达11-2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性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达21-3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次性旷课四天或累计旷课达31-4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次性旷课五天或累计旷课达41-5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次性旷课七天及以上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节及以上的或在校累计旷课超过90节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场纪律者,分别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近似条款,视其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科是负责学生处分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科讨论决定,报主管领导备案。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研究决定。
(三)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科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
学校相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学生科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送交学生科,由学生科按规定处理。
(五)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科(保卫)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六)
学生受处分的,由学生科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警告考察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严重警告考察期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记过考察期9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生科研究决定,可以撤消处分,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可开除学籍。学生所受处分前后的有关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的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达到留校察看的等级后,由学生科、班主任和家长签署联合帮教协议,共同进行跟踪帮教,促进学生改正和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清点个人财物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后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由班主任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班级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科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有“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于2010年6月修订并公布实施。
XX职业技术学校
2010年5月
篇2: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舞弊,违纪,考试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考场规则》,规范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当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口头警告。(一)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入座;(二)开考后60分钟内离开考场;(三)开考铃响前答卷;终考铃响后继续答卷;(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答卷;(五)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考场规则》,规范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当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口头警告。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入座;
(二)开考后60分钟内离开考场;
(三)开考铃响前答卷;终考铃响后继续答卷;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答卷;
(五)衣、包不按指定位置放置;抽屉内存放东西;
(六)将BP机、手机带入考场,未关机者;
(七)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八)左顾右盼,交头接耳;
(九)自带草稿纸;
(十)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按舞弊论处,取消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受口头警告后继续犯有违纪行为;
(二)有夹带行为;
(三)传递小抄;
(四)交换试卷;
(五)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络;
(六)有意在试卷上做记号的;
(七)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八)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将答卷给他人看、抄的;
(九)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学员取消其学籍,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有严重窃取、泄漏试题行为;
(三)故意撕毁试卷;
(四)拒绝、妨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
(五)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考务人员;
(六)累计考试舞弊两次被零分处理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一款违纪行为,当即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态度不好者给予口头警告,并随即告诉另一位监考人员,但不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二款舞弊行为,即与另一位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有意见分歧无法共同确认,由主考裁定》,公布其姓名、学号(考号),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凡是作零分处理的,不得参加该科期末补考,只许参加总补考或补修;考生不予录取,并在分院范围内部通报。
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三款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者,须建议作取消学籍处理的,由该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和主考共同确认,将考生姓名、学号(考号)以及错误事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写上“建议取消学籍”或“建议不予录取”。按规定手续作出处分决定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凡办学人员和考务人员有考前私拆试卷袋、泄漏试题、私自复印试卷,指使、纵容、庇护他人违纪作弊,搞“反监考”和擅自改变统一规定考试的日期、时间,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而导致考风考纪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视为特殊严重违纪事故,必须从重、从严查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清除出办学队伍。同时,要追究出事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可视情况对出事单位采取以下处罚: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一年、停止其组织考试资格一年、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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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京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京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 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 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
(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故意隐瞒重要情节者;
(二)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教唆者;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报复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包括斗殴、偷窃、敲诈、酗酒滋事等)。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41号令及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门卫、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有酗酒、吸烟、妨碍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考试(考查)作弊的认定及成绩处理意见按《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劝阻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考试资格”记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或者有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并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桌面、物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手机作弊的;
7.使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成绩以“作弊”记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专业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旷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实习、军训、学院组织的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旷课在3--9学时以内,给予提醒谈话至过失记录。旷课3课时给予提醒谈话,旷课4-6学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旷课7-9学时给予过失记录;
(二)旷课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16-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此期间若继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单次迟到(早退)不足15分钟,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记录。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参与打架、参与斗殴、提供凶器、寻衅滋事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被打者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一)用言辞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负担全部医疗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未造成后果或未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斗殴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对被打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视其作案价值、次数、手段和认错退赔等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情节恶劣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抢夺者提供信息、工具者或协助窝赃、销赃、分赃者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电力、实验室、食品、宿舍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损坏消防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构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器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发火情、损失轻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晚归三次给予提醒谈话;晚归累计达6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三次,给予过失记录;经批评教育不改,夜不归宿超过三次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在寝室内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过失记录;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他人,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妨碍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参与但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网络媒介制造、散布混乱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有权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执行程序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应执行下列程序: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涉及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进行调查;
3.涉及学籍与考务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4.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5.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后勤处进行调查;
6.涉及多个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并与相关二级学院及保卫处等部门协调处理。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做出校级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及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应在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五)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根据其处分后的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处分期间,凡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的,停发全部或部分奖、助学金,不得参加各项评优。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根据下列情形做相应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二)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
(四)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
(五)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其所在单位证明其表现良好,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终止留校察看期,学校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处理、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对处理、处分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表述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