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建设工程,示范本本,施工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4版)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4版)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
工程地点:金桥出口加工区G1号地块
工程内容:见前附表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列明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计划*年*月*日
竣工日期:计划*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其中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
六、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报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2: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中国银行,分期付款,上海市,协议书,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本文简介:第一联——持卡人联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1、申办手续1.1本业务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联名卡。1.21.1中所指信用卡之持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的分期付款专用额度。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对所有核准之持卡人均会寄送[邀请函]。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本文内容:
第一联——持卡人联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1、
申办手续
1.1
本业务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联名卡。
1.2
1.1中所指信用卡之持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的分期付款专用额度。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对所有核准之持卡人均会寄送[邀请函]。
1.3
本人(下称“购买人”)申请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付款购买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商店或经销商(下称“销售商”)提供的商品。
1.4
购买人知悉并同意如实填写、签署本协议,并交与销售商。
1.5
如通过专用POS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需验证购买人信用卡密码。
1.6
如通过电话方式办理分期付款业务,购买人需同时出示信用卡和本人身份证件,以便银行核实。
1.7
经中国银行信用审核通过,购买人将按本协议及购买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信用卡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的规定按月向中国银行支付购买人所购买商品的价款。
1.8
特别声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公布的销售商是指经中国银行网络或其它形式公布的商品供应者,中国银行仅提供付款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与销售商无代理、合作关系或提供任何担保。
2、
关于信用卡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及购买商品的约定事项
商品购买及信用卡付款信息(购买人须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及信用卡基本信息
持卡人联系电话
持卡人姓名
信用卡卡号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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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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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c
c
c
c
c
分期商品信息(如购买人选择其他分期期限,请自行填写,但需与实际交易一致)
商品
名称
型
号
金
额
期
数
□3期
□6期
□12期
□__期
持卡人签名(签名须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年*月*日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附的条款
2.1
中国银行有权根据购买人签署的本协议或验证成功的信用卡密码向销售商垫付购买商品的总金额,形成购买人的透支债务。
商户专用信息(如采用电话方式请填写此表,如采用专用POS请在本位置粘贴签购单银行联,并加盖商户公章)
商户名称
上海恒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
商户编号
104290057320727
盖章处
合
同
号
交易时间
收
银
员
2.2
购买人同意按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中国银行代购买人垫付的商品价款。由该笔金额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遵照本协议约定及购买人签署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或《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准贷记卡领用合约》。准贷记卡持卡人每期分期付款消费金额如发生透支,则从记账之日起开始征收透支息。
2.3
若购买人的信用卡被停卡或购买人有其它信用程度降低或债务不履行或购买人主动要求停卡或销卡时,无须经中国银行通知或催告,购买人的分期付款授信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购买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
2.4
有关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销售商提供,若购买人与销售商之间就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它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与销售商协商处理,申请人对商品内容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销售商洽谈。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购买人应继续按上述第2.2款之规定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中国银行的代垫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中国银行对购买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3、
以信用卡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的条款与条件
3.1
填写、签署和递交本协议,或通过专用POS机以密码验证方式,均代表了购买人向销售商发出了购买商品的申请及向中国银行发出了信用的借贷申请。
3.2
中国银行将在批准购买人提交的本协议次日起,从购买人的信用卡账户上一次性全额或分期扣除所购商品的价款。如果因购买人的原因导致退货,购买人同意中国银行从购买人的信用卡账户中代扣相应运费以补偿销售商实际发生的送货费用,该费用自动成为购买人对中国银行的透支债务。如购买人对运费金额有异议,由购买人自行与销售商协调解决。
3.3
如购买人在中国银行垫付了购买商品总金额后又发生购买人退货情形,购买人授权销售商直接将所退款项付给中国银行,然后由中国银行付至购买人信用卡账户,用以偿还中国银行代垫款项,同时购买人同等金额的透支债务视为已偿还。
4、
订购商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4.1
销售商将严格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及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购买人所购商品的质量问题和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购买人或有关购买商品的最终用户可通过所购商品内附的商品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相关资料向销售商询问了解相关信息。
4.2
若购买时发现商品有损坏(或瑕疵或短缺),购买人应在接收货物前向销售商申请更换。
5、
其他事项
5.1
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购买人签署的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
(完)
篇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诊疗,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和服务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文号:沪人社医发(2010)53号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
[
文号:沪人社医发(2010)53号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经本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收费标准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使用仪器设备与医疗器械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治疗项目,包括可单独收费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经本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建立相应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以及相关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申请材料的受理。
第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申请主体。
第五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二)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
(三)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第六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有效证明;
(三)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
(四)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临床使用情况;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四)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
(五)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采用定期集中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具体接受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的日期以书面形式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专门受理和审批。
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上海医保)网站下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后,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已受理材料应当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进行论证和评估,必要时听取市财政、卫生、药监、发改委等部门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综合参保人需求和临床诊疗需要、基金承受能力,以及专家和相关委办局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决定,并确定支付办法。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