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号补贴申请操作细则 本文关键词:细则,补贴,操作,申请
128号补贴申请操作细则 本文简介:粤财社【2014】128号文件解读一、补贴对象:1、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2、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3、外省来粤务工人员;4、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注: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补贴。除此之外,凡是在广东省内工作并购买社保的全国各省学员都可以申请补贴。二
128号补贴申请操作细则 本文内容:
粤财社【2014】128号文件解读
一、补贴对象:
1、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
2、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3、外省来粤务工人员;
4、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
注: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补贴。除此之外,凡是在广东省内工作并购买社保的全国各省学员都可以申请补贴。
二、补贴要求:
学员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详见附件),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学员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可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省贫困家庭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晋升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申请补贴所需要材料:
1、学员提供:
(1)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2)广东省区域内制发的学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广东省内核发的银行帐号;
(4)如外省的,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如申请生活费补贴的,提供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的复印件(仅限贫困家庭学员提供)
四、各专业补贴标准:(秘书不在补贴范围内)
1、B2类:物业、劳协、职指
初、中级:6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高级技师:1200元
2、B3类:人力、客服
初、中级:1200元;高级工:1600元;技师、高级技师:2000元
3、B4类:企培、项目、营销、会计
初、中级:1600元;高级工:2200元;技师、高级技师:2500元
4、B5类:心理、营养、电子、物流、理财
初、中级:2200元;高级工:2800元;技师、高级技师:3000元
补贴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http://210.76.66.109:7006/gdweb/ggfw/web/pub/ggfwldl.do
右上角点击:注册新用户
注册个人用户
篇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郑州,实施细则,经济技术,委员会主任,评选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已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委各部门,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已经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省、兴市工作要求,强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全面提高我区质量工作整体水平,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追求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质量兴区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主要授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逐步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为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企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评委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主任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起草主任质量奖各行业评审要求、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单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开发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三)以工业产品为主,年产值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规模企业;
(四)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3年以上,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主要经济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五)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六)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茅,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七)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八)获得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主任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七)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八)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九)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确定推荐要求,以保证主任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及细化要求,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主任质量奖的申报条件,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所在辖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主任质量奖推荐名单,提交主任质量奖评委会审议,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开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报主任奖评委会审核,并提交正式候选者名单,报开发区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由开发区发文表彰,颁发主任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开发区对获得主任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质量兴区”工作及“主任质量奖”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开发区给予表彰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主任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主任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经开发区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在主任质量奖有效期间,单位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经开发区批准,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评选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3: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抚恤,山东省,伤残,试行,细则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有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
残疾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五条
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须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第七条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十二)《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九)《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五)《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如确需使用复印件,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材料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评残材料必须由民政部门逐级报送,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应有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下列规定提交申请:
(一)申请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2、公示地点为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五章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残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范围和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有受伤部位或残情记载的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申请人、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照片和身份证等核实无误后进行残情鉴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公示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六章
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内容有误的、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
(三)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员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残疾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残疾人员档案应包括下列有关材料:
(一)档案目录;
(二)残疾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换发残疾证件、补发残疾证件的申请,报批表,原始证明,公示意见等材料;
(三)残疾人员历次更换上缴的旧证;
(四)残疾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有关材料;
(五)有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员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员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销其残疾证件,其残疾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残情复查鉴定结论,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件。残疾性质为因病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部队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一般不再作残情复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员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员书面申请、残疾档案和迁入地户口薄,填写《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按照规定将残疾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印件留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残疾证件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信息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员跨省迁移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抚恤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六条
中止抚恤的残疾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抚恤条件的,自批准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残疾人员,其原由我国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人员证件自然失效,有关残疾待遇也不再享受。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有关残疾抚恤金的发放按照《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残疾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附件:1、《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式样)
2、《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式样)
3、《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式样)
4、《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式样)
5、《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式样)
6、《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式样)
7、《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式样)
8、《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式样)
9、《受理通知书》(式样)
附件1: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2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在职(
)
在乡(
)
致残时所
在单位
评定伤残(
)
调整残疾(
)
现残疾性质、等级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致残时间、地点、
原因、部位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填表说明: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性质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所在单位”,残疾军人填写部队代号或番号;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的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5、有居住地址的填居住地,居住地址不详的填户籍地址。
附件2:
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新残疾证件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换证、补证
原因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证件需换发、补发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3:
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新残疾证件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需变更原因及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证件内容变更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4: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
编号:
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存根
被鉴定人姓名
鉴定
单位
介绍
时间
致残部位
负伤时间、原因
经办人
被鉴定人电话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
编号:
鉴定单位:
照片
(盖章)
介绍单位:
介绍时间:*年*月*日
鉴定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受伤时身份
工作单位或住址
被鉴定人致残
原因
及部位
附送材料情况
备注
附件5:
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
根据《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申请人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民政局反映该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住址
致残时间
致残地点
致残原因
残疾情况
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
县(市、区)民政局(章)*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来信来访地址:
市民政局联系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联系电话:
附件6:
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民政局:
兹有我县(市、区)残疾人员
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本人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现将其残疾抚恤关系及残疾档案转至贵单位,请予以接收。
姓名
性别
残疾人员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残疾抚恤金已发至
年
月
省
内迁移
迁出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入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入地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跨
省
迁
移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件7:
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照
片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由何处迁入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迁入原因
迁出地残疾抚恤金已发至
年
月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人员跨省抚恤关系迁入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8:
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
:
经审查,你提出的(1.评定伤残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申请,
依据:
决定:不予(1、评定伤残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民政厅(局)或优抚专用章*年*月*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
不属于因战因公致残;2.
不属于民政部门评残人员范围;3.残情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4.其他具体意见。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3.《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第
条的规定;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5.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内容无须打印。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附件9:
受
理
通
知
书
字
号
:
您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民政局(章)*年*月*日
…
…
…
…
…
…
…骑缝章…
…
…
…
…
…
…
受
理
通
知
书(存根)
字
号
:
您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电话:
经办人:
负责人:
民政局(章)*年*月*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