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湟中县,学籍管理,办法,学生
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湟中县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
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湟中县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宁教基[200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设立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年满7周岁儿童,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入小学读书,取得学籍。初中必须给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小学毕业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按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全部就近入初中就读。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招生范围学生的实际确定录取分数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择优录取入学。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局根据招生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下达,学校不得超过教育局规定的设班计划和班额人数。
根据本县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本县各中小学班额规定如下: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8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60人以内。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时,必须报教育局批准。对学校擅自扩大班额,将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学校负责分流超额学生。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证明(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得同时给予办理学籍。凡由学校自行录取的高一新生(计划外),学校将花名册和电子档案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注册。
第五条
录取的中小学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发入学通知书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与学生户口所在地的村委(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入学者,由县及以上医院或家长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学期可在原录取学校报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半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花名册,并将学生名册及电子档案报县教育局备案,由教育局微机统一编排学籍号。学号由7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学生起始年级入学年份,后五位数表示学生的顺序号,学籍号一经编定,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固定不变,各种学籍档案均使用统编学籍号。学生姓名用字以户口薄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学生更改姓名,须由本人书面报告,当地派出所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我县及各中小学在接受外地转入学生时,必须提供户籍证明或住房等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
每年9月下旬,学校填写全县统一式样的《中小学生花名册》、《变动学生花名册》、《中小学一年级学生学籍卡》。《花名册》一式三份,送教育局审核后分别在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保存。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其转学对象仅限于以下五类:1、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干部职工的子女;2、全家搬迁;3、就近入学;4、确有专长,不转学难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5、购买住房的。
属上述情形的可凭户籍证明、工作调动手续、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向原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填写《湟中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一),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地学生迁入本县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县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临近的学校申请入学。
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到县教育局注销学籍号后,发给转学证明(附件二)。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在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前带齐下列证件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1、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学生学籍卡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2、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转业证);3、房产证;4、学生本人户口证明(或户口薄)。学校在接收转学学生时对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并在其转学证上签署退回意见。对于户口在本县而在外县借读要求转回的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户口在外县需转学的,各类手续齐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登记。因合校并班等统一转学的向教育局上报登记。
第十条
关于转学学生学籍号的处理。本县内转学的学籍号和档案随带:转出学校注销原学籍号,将该生填入《变动学生花名册》中,转入学校保持原学籍号并将学生基本情况填入学生花名册中。
第十一条
各类初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有特殊原因,外县户籍学生到我县借读和本县户籍学生需到非服务区的学校借读,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期间学生和学籍保留在原校。
申请在本县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县暂住证,向暂住地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县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但借读学生在奖励、评优、入队、入团等各方面享受同等权利。
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二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学期开学初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的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死亡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因事请假和缺课,一学期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意外受伤不能坚持学习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为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签发“休学证明”(附件三),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审查批准,允许再休学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对毕业班学生要求休学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衔接年级进行学习,学籍号不变。
第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阶段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时,学校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教育主管部门,由学校、教育局注销学籍。
第五章
成绩考核
升级
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期成绩以测试、评定等方式确定,测试科目为部颁《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有些不要求测试的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和技能测查进行评定。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革试点学校,考核办法允许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主要用写评语方法评定。按“特长发挥,评定等级,附加评语”的原则全面反映学生品行,用综合素质评价确定学生的等级。
第十九条
按第十七条规定,学科成绩均达合格者升级。不合格者通过补考,成绩合格予以升级。原则上中小学每一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高中阶段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毕业:1、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2、体育测试合格;3、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合格;4、基本技能测查成绩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小学生读满规定年限,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初中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在二十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有一项未达标者,由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结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参加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起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小学、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印制。小学毕业证由学校验印颁发,初中和高中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根据毕业生花名册和中考会考成绩册统一验印,学校颁发。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后,可分别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三好学生”,并逐级颁发证书。
2、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有能力,成绩突出,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按校、县、市、省级逐级评定,颁发证书。
3、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创造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评单项奖。
4、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视其学生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勒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进步应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后,把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八章
学籍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具体工作由教导处或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学校设立档案室(档案柜),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人管理。教育局教育科统一管理全县中小学校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籍档案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明、假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2005年颁发《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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