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规范产权交易拍卖行为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产权交易,拍卖,规范
六安市规范产权交易拍卖行为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六安市规范产权交易拍卖行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产权交易行为,确保产权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服务而不包办,集中而不集权,规范而不干涉,统一而不限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六政务办综〔2005〕16号)文件精
六安市规范产权交易拍卖行为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六安市规范产权交易拍卖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产权交易行为,确保产权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服务而不包办,集中而不集权,规范而不干涉,统一而不限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六政务办综〔2005〕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市区内(包括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各类国有、集体产权拍卖交易的委托人、拍卖人。
第三条
进场交易范围。各类国有、集体产权拍卖交易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不得擅自在中心以外随意操作。鼓励非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进入中心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各类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一律由中心统一组织交易活动,需公开拍卖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由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从市工商局和市招投标中心确定的年度拍卖会员单位中确定拍卖代理机构,其他交易方式,如协议、招标、挂牌等由中心直接操作。
第五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操作程序。
1、委托受理。产权交易出让方应向中心提交产权交易必要的文件资料。中心进行核查并登记,在与出让方协商后,与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2、发布公告。中心按出让方申请拟写产权交易公告。经出让方确认后,通过上级规定的媒体及中心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公告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组织实施。中心按有关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根据该产权的实际情况,与出让方协商,分别采用拍卖、协议转让、挂牌转让、招标转让等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活动。采用拍卖转让方式的,由市工商局和中心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在中心会员单位中选择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按《拍卖法》的规定在中心实施拍卖;相关部门派出的产权交易监管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4、档案管理。中心根据《产权交易档案目录》整理装订相关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备考。
第六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拍卖代理资格。从事代理的拍卖机构必须是市工商局和中心确认的市招投标中心年度会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2、拍卖经营实绩两年以上;
3、具备良好的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非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各类非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由拍卖机构自行组织。中心提供场地服务、见证服务和场内信息发布服务(中心网站、中心LED显示屏上滚动信息)。如进中心交易,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活动开始前的一个星期,到中心的产权交易部登记,填写《进场交易报名表》。该表一式叁份,一份中心留存,一份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拍卖机构存档。
第八条
会员管理。每年12月份,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心按规定条件确定下一年度拍卖会员,并在市级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经确认后的年度拍卖会员,方具备参与中心组织的国有、集体产权拍卖代理资格。
第九条
服务收费。对国有、集体产权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中心向拍卖代理机构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收取交易服务费。非国有、集体产权进入中心拍卖的,中心按规定收取场租费和信息发布费。
第十条
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要求进行操作的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不予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查处、曝光。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政务中心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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