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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

日期:2021-06-1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家长,学生手机

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 本文简介:常山一中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尊敬的家长您好!手机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部分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关爱,给孩子配备了手机。但是,在近年来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在校携带手机,反而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健康,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一、学生在校园内携

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 本文内容:

常山一中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手机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部分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关爱,给孩子配备了手机。但是,在近年来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在校携带手机,反而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健康,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的危害

1.现在学生自控能力差,有手机的同学会不分场合、不分时间使用手机聊天、发短信、玩游戏、听歌曲,甚至出现上课手机铃响的现象,严重分散学习注意力,影响正常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秩序。

2.晚上在宿舍内使用手机上网聊天、发短信、玩游戏,有人甚至打电话谈恋爱,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同学的休息。

3.个别学生利用手机结交、联系社会不良青年,甚至下载黄色视频观看,因此可能误入歧途。

4.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会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违反考试纪律,降低了学习兴趣。

5.手机容易成为同学间攀比的工具,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买手机的高额支出和话费支出增加了父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6.手机属贵重物品,在学校遗失不仅使家庭财产受到损失,而且给学校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二、我校对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管理规定

针对以上学生拥有手机的种种不良影响和弊端,在吸取部分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上,经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携带和使用手机作出以下规定:

1.第一次查到手机,政教处代保管,班主任约谈家长,停学反省两天以上,学生写反省材料,原则上期末后由家长到学校领取手机,并签订承诺书。

2.第二次查到手机,政教处代保管,年级长约谈家长,停学反省四天以上,学生写反省材料,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签订承诺书,原则上要求学生不得住校(家长陪读),通校生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参加晚自修。

3.第三次查到手机,年级校长约谈家长,原则上要求转学。

每次学生离家返校时段学校将安排行政人员检查学生携带手机及其它违禁物品等情况。每周政教处不定时安排班主任、行政到寝室、教室等抽查一次以上。

4.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手机的,由学生家长到政教处说明理由并填写申请表,逐级审批。

希望广大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并主动做好“双管双教”,协助学校建立防范学生带手机的长效机制,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优良的成长学习环境。

如果您认同,并愿意积极配合,教育孩子承诺不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进学校,一旦违反被发表,愿意接受学校的相关处理。

级:

承诺人(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常山县第一中学

2016年8月26日

三衢高中学生手机管理规定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您好!手机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部分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关爱,给孩子配备了手机。但是,在近年来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在校携带手机,反而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健康,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的危害

1.现在学生自控能力差,有手机的同学会不分场合、不分时间使用手机聊天、发短信、玩游戏、听歌曲,甚至出现上课手机铃响的现象,严重分散学习注意力,影响正常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秩序。

2.晚上在宿舍内使用手机上网聊天、发短信、玩游戏,有人甚至打电话谈恋爱,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同学的休息。

3.个别学生利用手机结交、联系社会不良青年,甚至下载黄色视频观看,因此可能误入歧途。

4.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会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违反考试纪律,降低了学习兴趣。

5.手机容易成为同学间攀比的工具,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买手机的高额支出和话费支出增加了父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6.手机属贵重物品,在学校遗失不仅使家庭财产受到损失,而且给学校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二、我校对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管理规定

针对以上学生拥有手机的种种不良影响和弊端,在吸取部分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上,经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携带和使用手机作出以下规定:

1.第一次查到手机,政教处代保管,班主任约谈家长,停学反省两天以上,学生写反省材料,原则上期末后由家长到学校领取手机,并签订承诺书。

2.第二次查到手机,政教处代保管,年级长约谈家长,停学反省四天以上,学生写反省材料,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签订承诺书,原则上要求学生不得住校(家长陪读),通校生原则上一个月内不得参加晚自修。

3.第三次查到手机,年级副校长约谈家长,原则上要求转学。

每次学生离家返校时段学校将安排行政人员检查学生携带手机及其它违禁物品等情况。每周政教处不定时安排班主任、行政到寝室、教室等抽查一次以上。

4.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手机的,由学生家长到政教处说明理由并填写申请表,逐级审批。

希望广大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并主动做好“双管双教”,协助学校建立防范学生带手机的长效机制,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优良的成长学习环境。

如果您认同,并愿意积极配合,教育孩子承诺不将手机等违禁物品带进学校,一旦违反被发表,愿意接受学校的相关处理。

级:

承诺人(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常山县三衢高中

2016年8月26日

篇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电影剧本,管理规定,电影片,梗概,备案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电影学资料《电影管理条例》(节选,2001版)电影审查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二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电影学资料

《电影管理条例》(节选,2001版)

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

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篇3: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客户服务,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第四章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第五章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监管下发的工作指示,切实为保险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章

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

第五章

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监管下发的工作指示,切实为保险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监管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公司所涉及的员工均需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补和删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客户是指与公司发生保险业务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受托人,或公司的准客户、潜在客户。

第二章

客户服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负最终责任、经营层组织实施、运营管理部推动落实、各部门配合参与的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并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各层级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是负责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客户服务管理职责:

(一)

制定公司客户服务管理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二)

建立并完善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组织推动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

组织对公司客户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评估;

(四)

协调推动公司客户服务中发生纠纷的解决;

(五)

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客户服务管理职能。

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是客户服务的职能部门,下设客服处负责客户服务的统筹管理。客服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建设完善的公司客户服务体系;

(二)

制定客户服务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

(三)

统筹规划全系统客户服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四)

负责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

负责客户投诉处理、投诉考评以及客户回访等工作;

(六)

负责对二级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

(七)

客户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应当下设客户服务中心,作为统一对外的接收客户诉求的端口。

第七条

客户服务中心由运营管理部下设的客服处统一管理,客户服务中心设置客户服务岗,专职处理客户服务工作;设置客服质检岗,专职处理客户服务质检工作。

客户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的线上客服、电话热线等服务方式,向公司进行咨询、报案、投诉、举报等。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需制定完善的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以标准化作业为准则,并设定客服专职人员的业务考核指标方案。

客户服务专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方能上岗作业。

客户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指标质检方案,定期完成客户服务中心的作业指标质检报告。

第四章

客户投诉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作为客户投诉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并明确客户投诉的处理作业流程。

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要求根据监管要求,明确作业时间节点,以处理及时性、结果明确性为工作目标。

第十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准则。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客服热线、电话传真、邮寄信函、现场接待和电子邮件等,并公布公司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受理监管单位转办的投诉案件时,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予以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对属于公司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二)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公司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公司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公司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五)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部不予受理:

(一)

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

公司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

公司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运营管理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根据监管要求,上报实施细则的投诉管理办法、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部客服处应当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整理投诉处理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五章

客户回访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作为客户回访的管理部门,下设的客服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客户回访工作职责:

(一)

运营管理部客服处负责人:负责统筹管理客户回访工作,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定期开展回访实施工作;

(二)

客户中心客服岗:负责开展电话回访工作,及时解决客户疑问,并将问题总结上报;

(三)

业务拓展部销售岗:负责现场回访工作,根据要求形成书面记录,并汇总上报书面记录文档;

(四)

客服处客服管理岗:负责开展线上调查问卷回访工作,负责有效问卷的收集,并汇总分析输出调查报告;以及负责编写电话回访、现场回访之后的分析报告;

(五)

其他各部门配合协助客户回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户回访的方式和要求:

(一)

客户回访主要有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线上问卷调查等方式;

(二)

客户回访的要求应当明确时间、具体对象、具体内容、工作重点;

回访工作方式存在无法到达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方式,确保回访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回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满意度回访、欺诈性销售回访、投诉处理回访、风险管理服务回访、消费保障工作回访等。

第二十五条

回访工作要求按规定的形式形成书面记录,并做好回访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原则上谁的问题谁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回访工作应当纳入客服人员以及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客服人员每年度的定级、评薪将参考其回访服务质量。

回访效果明显且超出预期的,应当给予客服人员和销售人员及时表扬,并作为每年度表彰或晋级的依据。

回访效果不好的客服人员和销售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对问题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绩效或其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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