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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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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本文内容:

深圳市房地产租赁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编: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编:

联系电话:_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编:

联系电话:__

_____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含税价每平方米每月

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12月

31

日前缴纳全年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四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12

21

日起至

12

20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五条

租赁房屋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它用途。

第六条

甲方应于

12

21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

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八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

/个月(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

元(大写:

/

)。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

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地产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网络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二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房屋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由双方自行选择一项,并在□内打“√”)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

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拾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

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

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__/

__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利益的;

(四)

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

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

行装修;

(七)

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房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壹

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附页)

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安全管理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固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游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约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托人、管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盖章)*年*月*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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