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试行,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小水电,办法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重点支持,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第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选择在天然林保护区面积大、小水电资源丰富,退耕还林还草相对集中,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积极性高的地区。
第四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市州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代燃料电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代燃料电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平衡并与省水利厅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下达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使用、建后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协调和管理;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项目法定代表人要对工程策划、建设管理营运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建设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
第四章
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应按《招投标法》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要全部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站电网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主要设备材料管理档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应设立专帐,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实行资金报帐制。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财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改委、水利、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区要建立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及发展改革、水利、财政、林业、物价、审计等有关方面负责人、代燃料用户代表参加的代燃料电站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代燃料电站建设管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协调、监督。
第十八条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国家投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暂定由四川省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家投资出资人代表负责监管。项目业主依法行使经营权,负责电站的经营管理。
第七章
工程建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经验收后交付项目法人使用管理。项目法人要做好技术资料整理、财产登记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代燃料电站法人应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服务为目的,建立健全电价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受益。代燃料用电价格应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在试点基础上,认真探索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新机制,以便及时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商省水利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